YYDR-2012-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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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告
岳县政通〔2013〕2号
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权属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规定,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本县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登记对象: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实施单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各镇(乡)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全力配合并具体负责承办。
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申请及发证程序:
(一)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调查人员到土地所在地现场指导所有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组织指界人进行相邻界线指认、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或变更登记的宗地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30天期满后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权属依据资料,调查人员组织地籍调查,经审核后公告审核结果,公告30天期满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五、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成果(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业技术队完成);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按时全面提交有关材料,如实介绍反映相关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六、确权登记发证地点与时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受理地点设各镇(乡)国土资源中心所。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申请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起至2015-12-31止。
七、《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自颁布发之起生效,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权证是集体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有关事宜的法律凭证,逾期不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将不受法律保护。
八、申请土地登记和出席地籍调查现场指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到现场指界。如法定代表人无法到现场指界的,应办理委托手续,由受委托人到现场指界。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现场指界的,责任自负,权属界线以法律规定及相邻指界人的指界作为确权、定界的依据。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界线有争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管辖镇(乡)、村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各村(居)民委会、村(居)民小组应明确专人积极配合,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起实施。
岳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