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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张谷英古建筑群保护和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04-01 00:00 浏览次数:1

 

YYDR201301004

 

 

 

 

 

 

岳县政办发〔20133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张谷英古建筑群保护和

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岳阳县张谷英古建筑群保护和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3 -28


 

岳阳县张谷英古建筑群保护和村民建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张谷英古建筑群的保护,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设自住房屋行政许可与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125号)、《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张谷英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09-2030)》、《张谷英古建筑群周边民居改造及环境整治方案(2010-2030)》等规定,结合张谷英古建筑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古建筑群保护、历史建筑维护、不协调建筑整治以及村民建房等活动,除遵守文物、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保护范围是:北起皇帝冲,沿龙形山东北坡向东南,经东头岸、何风塅与渭溪河汇合的拱桥处,南由拱桥沿渭溪河西岸向西北,经当大门、西头岸、聚龙湾、王家塅、上新屋、长沙塅、庙里至皇帝冲,总面积25.46公顷。

保护范围又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其中重点保护区域是:当大门、王家塅、上新屋、长沙塅建筑群范围及保证其安全性的相关界域,面积6.79公顷。一般保护区域是除重点保护区范围之外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是:北以皇帝冲-独沙尖山脊沿线为界,东北及东面以后峦水库西岸山脊沿线为界,东南以雨头咀、螺丝吐眼东南坡为界,西面及西南以梅城线西扩250米为界,总面积为154.4公顷。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对张谷英古建筑群的保护以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村民建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由张谷英管理处具体负责张谷英古建筑群的常保护与管理工作。县文广新局具体负责张谷英古建筑群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张谷英镇政府、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村民建房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道水系、道路等;

(三)擅自破坏古村落外围山体植被、村庄、水系和农田等古村落赖以生存的外围的环境构成要素;

(四)擅自砍伐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与村落风景风貌相协调的树木;

(五)进行任何工业项目建设。

第七条  在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一般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新开基进行村民建房;

(二)进行损害历史建筑、街区、风貌和景观的建设;

(三)对街区格局、空间形态、整体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建设;

(四)安装影响古村风貌、特色的广告、标牌等设施;

(五)损坏和拆毁规划确定为保护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  在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按下列原则对张谷英村古建筑群及集镇建设进行全面整治,确保张谷英村古建筑群原有历史风貌:

(一)不得改变历史文化名村内街巷的走向、宽度、比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巷道用地;

(二)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内具有特色的石板路,禁止改砌为水泥路。除现有石板小道外,其他街巷也应改为卵石砌筑或用石板铺砌,不宜用水泥铺砌;

(三)街巷两侧界面不得随意在原有实墙面上开凿门洞、窗洞,也不得随意堵塞原有门洞、窗洞。街巷中管线应下地,禁止架设空中线路;

(四)主要街巷两侧禁止使用与村落环境不协调的卷帘闸门窗或其他形式的现代门窗,禁止使用和古村落不协调的店招、灯箱及其他装饰。

第九条  在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一般保护区域内按下列原则对历史建筑进行维修与保护:

(一)尊重历史,不得改变建筑体量、面积、高度、屋顶形式等,不改变建筑外立面原有的特征和基本材料,严格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

(二)建筑露明可见部分均应使用旧木料、旧石料、旧砖瓦,严格按照其原始状态,做到修旧如故,做好详尽的修缮纪录;

(三)对于原有构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历史上干预形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许调整结构,包括增添、更换少量构件,改善受力状况。有利于建筑保护的技术和材料均可采用,但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工艺和材料应予保留;

(四)建筑内部可以加以调整改造,改善厨卫设施,从而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以适应社会的和谐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改造措施均应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得改变建筑外观和院落内的格局。

第十条  在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一般保护区域内按下列原则对不协调建筑进行改造:

(一)改造建筑主要对其立面进行整治,去除瓷砖表面,外墙改涂青砖涂料做清水墙纹饰或贴青砖及木板饰面,将铝合金门窗换为木制门窗或增加木制门窗外饰;

(二)二层外挑廊檐改为木制形式,山墙面、屋顶形式应与核心区内历史建筑风格协调;

(三)对于超过两层的不协调建筑应作降层处理,檐口高度不超过6.0米。

第十一条  在张谷英村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区域内按下列原则进行新建或改建房屋:

(一)必须符合《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的用地性质,且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

(二)新建居民住宅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30平方米,建筑檐口限高8米,建筑外墙必须采用灰色仿古外墙砖,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采用磁砖贴面,外挑阳台必须采用木制装饰,窗户采用铝合金门窗时不得外露,必须采用木制门窗或木制门窗外饰,建筑山墙与历史建筑山墙协调,层顶材料采用小青瓦,色彩以灰色调为主。

第十二条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重点保护区域严格按照《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规定对古建筑群进行管理与保护,禁止任何村民建房行为发生。

一般保护区域实行分类管理,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根据《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规定进行管理与保护外,对于村民建房仅实行原址等面积拆旧建新限量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控制区域村民建房根据《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规定分张谷英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以及非规划区三个类别实行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  申请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一般保护区域内原址等面积拆旧建新村民建房行政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村现住居民;

(二)申请人所居房屋属本人所有且持有本人是所有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申请人所居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评估鉴定为危房且确需拆除重建;

(四)申请人愿意从本村根据《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规定统一确定的房屋建筑范例中选择房屋建筑式样;

(五)行政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一般保护区域内原址等面积拆旧建新村民建房行政许可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张谷英镇政府提出申请:

1.建房申请书、申请人本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原件;

2.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同意申请人原址等面积拆旧建新意见书;

3.原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现状照片以及房屋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评估鉴定为危房的鉴定报告;

5.申请人从统一的房屋建筑范例中选定的房屋建筑式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张谷英镇政府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好《村民房屋申请表》,并送县国土资源局(含张谷英国土资源中心所)、张谷英管理处、县文广新局签署意见后报县规划局审查;

(三)县规划局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对申请人在一般保护区域内原址等面积拆旧建新村民建房申请资格进行初步符合性审查;

2.根据需要组织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谷英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含张谷英国土资源中心所)、张谷英管理处、县文广新局进行实地踏勘;

3.审查是否符合《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及张谷英镇规划;

4.符合《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及张谷英镇规划和相关要求的,认定申请人符合村民房屋资格并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规划条件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效果图;

6.需征求文物、住建、环保、水务、林业、张谷英管理处等部门审查同意的,应书面征求相关意见;

7.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8.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申请人在一般保护区域内原址等面积拆旧建新进行村民建房的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规划局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张谷英村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区域内村民建房行政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张谷英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

1.申请人户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本村委会;

2)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村委会,经批准迁入到本村委会,且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在本村委会实际居住时间满5-,并承担了村民义务的。本村委会乡规民约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2.申请人家庭、住房等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房户;

2)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3)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4)因集镇建设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需要还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规划区内:

1.申请人是本村委会成员,且在本村委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村民义务。

2.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应有一个子女);

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4)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5)迁入落户成为本村委会成员,经本村委会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了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7)原本村委会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第十六条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且属于张谷英镇规划区范围申请村民房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张谷英镇政府提出申请:

1)建房申请书、申请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房屋的书面意见;

2)申请人从统一的房屋建筑范例中选定的房屋建筑式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张谷英镇政府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好《村民房屋申请表》报县规划局审查;

3.县规划局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1)对申请人申请村民建房资格进行初步符合性审查;

2)根据需要组织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谷英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含张谷英国土资源中心所)、张谷英管理处、县文广新局进行实地踏勘;

3)审查是否符合《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及张谷英镇规划;

4)符合《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张谷英镇规划和相关要求的,认定申请人符合村民建房资格并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规划条件;

6)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张谷英国土资源中心所申请;

2.张谷英国土资源中心所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内组织现场调查与收集资料进行初审,在初审合格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内审批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1.新开基和拆旧建新增加用地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县规划局申请;

2)县规划局收到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①审查是否符合《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和张谷英镇规划;

②需征求文物、住建、环保、水务、林业、张谷英管理处等部门审查同意的,应书面征求相关意见;

③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效果图;

④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拆旧建新按原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用地面积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张谷英镇政府提出申请:

①建房申请书、申请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

②原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③申请人从统一的房屋建筑范例中选定的房屋建筑式样;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张谷英镇政府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好《村民房屋申请表》报县规划局审查;

3)县规划局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①对申请人申请村民建房资格进行初步符合性审查;

②根据需要组织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谷英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含张谷英国土资源中心所)、张谷英管理处、县文广新局进行实地踏勘;

③审查是否符合《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和张谷英镇规划;

④符合《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和张谷英镇规划和相关要求的,认定申请人符合村民建房资格并公示;

⑤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规划条件;

⑥需征求文物、住建、环保、水务、林业、张谷英管理处等部门审查同意的,应书面征求相关意见;

⑦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效果图;

⑧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且属于张谷英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申请村民房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张谷英镇政府提出申请:

1.申请书、申请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房屋的书面意见;

2.如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文件。农用地转用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张谷英镇政府相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相关意见,组织资料上报审批;

3.申请人从统一的房屋建筑范例中选定的房屋建筑式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张谷英镇政府受理后10个工作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规划局审批;

(三)县规划局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0个工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1.审查是否符合《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及村庄规划;

2.需征求文物、住建、环保、水务、林业、张谷英管理处等部门审查同意的,应书面征求相关意见;

3.根据需要组织进行实地踏勘;

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5.符合《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及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

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且属于张谷英镇非规划区内申请村民建房应当按下列程序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申请人向本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签署相关意见;

(二)申请人再持本村委会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向张谷英国土资源中心所提出申请,张谷英国土资源中心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内组织实地调查选址,绘制平面布局示意图,出具选址意见,占用耕地的由张谷英国土资源中心所报请县国土资源局现场选址并出具选址意见;

(三)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四)张谷英国土资源中心所在收到《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后10个工作内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是否合法,并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再呈张谷英镇政府审查,由张谷英镇政府签具申报意见,并征询规划、文物、住建、环保、水务、林业、张谷英管理处等部门审查同意后的,报县国土资源局审定;

(五)县国土资源局全面进行审查,涉及农用地的,还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内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县国土资源局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组织县规划局、县文广新局、张谷英管理处、张谷英镇政府、张谷英国土资源中心所及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在5个工作内给申请人拨付土地、实地放线,填写放线记录表。

第十九条  在对张谷英景区古建筑群保护或审批许可村民建房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违法建设或采取其他方式对文物建筑等重要建筑造成破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