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3-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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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3〕5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定全县范围内的林地、城市园林风景点及林缘边外100米内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确定每-10-1至次-5-31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每-12-1至次-5-10特别是春节期间、清明节前后7天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切实负起森林防火责任。
四、在森林防火期,全县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携带火种进入;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林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干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县林业部门的监督管理与防火检查;凡阻挠、妨碍县林业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防火检查活动的,由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及善后工作。不服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令或组织人员不力贻误灭火时机的,予以全县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县森林火警电话:7668642、1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有效期五-。
岳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