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3-33001
岳县渔发(2013)12号
岳阳县渔政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岳阳县东洞庭湖外省籍渔民捕捞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站(队)、社区居委会、渔业大队:
为切实加强东洞庭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逐步减少渔业捕捞强度,整治东洞庭湖渔业捕捞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以及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湘牧渔函[2012]38号、《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东洞庭湖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岳县政通[2013]3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岳阳县东洞庭湖外省籍渔民捕捞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法律宣传
(一)要切实加强对外省籍渔民关于渔政管理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通告的宣传力度。渔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全面及时向外省籍渔民详细解读县人民政府通告规定,教育外省籍渔民不要到东洞庭湖捕捞作业,劝导渔民回原籍生产作业。同时,切实加强对广大渔民宣传教育,增强渔民的守法意识,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行为的发生,确保东洞庭湖的安全稳定和有序捕捞。
(二)要及时统计外省籍渔民数据信息。由执法监察大队牵头负责,各渔政站按区域管理原则,逐船登记造册,摸清外省籍渔民底子,并向外省籍渔民下发责令限期离开通知书。然后由法规股进行数据信息汇总,与执法监察大队一起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外省渔船船籍港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渔政监管力度
(一)严格控制捕捞强度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235号)和《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规定,我局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对东洞庭湖捕捞强度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捕捞并严格控制捕捞船数。东洞庭湖渔业捕捞以本省、本县专业捕捞渔民为主,对外省籍渔民实行劝离和责令限期离开。
(二)严格许可捕捞许可证
根据《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岳政发﹝2011﹞18号)规定,凡在东洞庭湖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作业的外省籍渔民应当申领取得我局许可的捕捞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自2013-6-1起,我局对外省籍渔民一律不予许可捕捞许可证,外省籍渔民进入东洞庭湖生产依法一律作无证捕捞处理。
(三)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1、按照春禁期间“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的禁渔工作要求,
2、在春禁期间进入东洞庭湖非法捕捞的外省籍渔民,各渔政站要依法打击处理,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非法所得,直至没收渔船。
3、春禁结束后进入东洞庭湖捕捞的外省籍渔民依法一律按无证捕捞处理。当事人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后,主观态度较好的,在其出具不再违法书面保证后,督促其立即返回原籍;当事人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发生的,依法打击处理,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非法所得,直至没收渔船。
4、外省籍渔民违法案件结案后,法规股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严格相关责任追究
(一)对组织外省籍渔民进入东洞庭湖非法捕捞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拒绝阻碍渔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处理,如构成犯罪的,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渔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行为,依法依纪交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东洞庭湖、外省籍渔民、捕捞管理、通知
主送:各渔政站、社区居委会、捕捞大队
抄送:省畜牧水产局渔政处、市畜牧水产局、市渔政站、
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县东管局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