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稳增长 > 预期引导 > 政策文件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渔业捕捞秩序切实保护东洞庭湖生态环境的通告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3-24 00:00 浏览次数:1

 

YYDR-2014-00002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渔业捕捞秩序切实保护东洞庭湖生态环境的

      

岳县政通〔20141

 

为全面整治渔业捕捞秩序,规范渔业捕捞行为,切实保护东洞庭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37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东洞庭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渔政监督管理局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对进入东洞庭湖的外省籍渔民,县渔政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湘牧渔发〔201379号文件规定不予签证。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二、禁止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或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拖网囊网不得小于9厘米。禁止使用迷魂阵、滚钩、矮围(含泥围子)、网围、底拖网等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或渔具非法捕捞。禁止高水期进入芦苇生产基地损伤芦苇从事渔业捕捞。禁止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河蚌、螺蛳和其它水生动物。禁止使用鸬鹚捕鱼。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如有违反行为发生的,由县渔政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及渔具;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在东洞庭湖水域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禁止在洲滩上抬垄植树或者修筑矮围(含泥围子)从事种植养殖活动。血防矮围应当蓄水灭螺,不得放水捕鱼,不得加高加宽。如有违反行为发生的,由县水务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罚。

四、对白鳍豚、江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违反,依法予以严惩。

五、在东洞庭湖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事先同县渔政监督管理局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渔政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赔偿。

六、县渔政监督管理局应当切实加强渔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违法案件;县水务局应当依法查处各类非法修筑矮围(含泥围子)妨碍行洪的违法案件;县公安局应当及时出警,严肃查处各类涉渔涉湖治安及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各种“渔匪、湖霸”和黑恶势力;县东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苇业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城关镇、鹿角镇、麻塘镇、中洲乡等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各司其职,切实维护好东洞庭湖包括渔业生产在内的各项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七、对拒绝、阻碍渔政、水务、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有效期5-。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4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