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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5-12 00:00 浏览次数:1

YYDR-2014-02001

 

 

 

 

 

岳县发改[2014]41

 

关于印发《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行政执法行为,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四-五-七

 

                                                      

  抄送:县政府,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办。               

  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4 -5 -7 印发 

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规避招标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单位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单位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单位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部门依照权限,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条  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代理机构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代理机构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但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代理机构违犯2次及以上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标无效。

第三条  违法行为: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招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影响公平竞争情况或泄露标底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标无效。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或泄露标底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照权限,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标无效。

第五条  违法行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投标人取消其一-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投标人取消其一-以上两-以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违法行为:投标人骗取中标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二-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三-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有关人员向他人透露评审、中标人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犯2次及以上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法行为: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违法行为: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分包其主体、关键性工作,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单位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单位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单位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部门依照权限,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招标人超过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以上3%以下的、履约保证金达到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以上12%以下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延迟1天以上30天以下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3%以上4%以下的、履约保证金达到中标合同金额的12%以上15%以下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延迟30天以上60天以下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4%以上的、履约保证金达到中标合同金额的15%以上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延迟60天以上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法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犯2次及以上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二条  违法行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初次违犯,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取消其二至五-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