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4-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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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4〕8号
为规范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营造整洁秀美的县城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道路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做到整齐有序。
二、严禁在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外的县城区道路上停放车辆(救护车、抢险车、消防车等因特殊情况确需停放的除外)。
三、交警、城管部门对车辆的停放必须严格管理,对于乱停乱靠的车辆进行摄像,依法拖移,并从严处罚。
四、对确需占用城市人行道停放车辆的,必须到城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长期占用城市人行道停放车辆,或擅自划定停车泊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五、各单位院内或室内设有停车场的,要以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大局为重,为社会车辆停靠提供方便。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切实管好本单位车辆和人员,要求本单位人员争作文明驾驶员和文明市民,不得将车辆乱停乱靠。
七、本通告所称县城区是指《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岳县政通〔2014〕2号)规定县城禁炮区。
本通告所称道路包括县城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和人行道。
本通告所称车辆是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起实施。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