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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县乡镇及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11-08 00:00 浏览次数:1

YYDR-2014-09007

 

 

 

 

 

岳县财发〔2014〕52号

            

关于印发《岳阳县乡镇及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及县直机关各单位:

    《岳阳县乡镇及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岳阳县财政局

2014 -11-6

 

 

 

岳阳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4-11-6

 

岳阳县乡镇及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和精减会议,降低会议成本,进一步规范全县会议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和《岳阳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岳市财行〔2014〕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县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乡镇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含所属下级机构)。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审批、统一标准、定点开会”的办法,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 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的分类和规模:

  (一)一类会议指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会。

(二)二类会议指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经济工作会、县委全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全会、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县纪委全会、乡镇人代会及工作会;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人民团体代表大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

(三)三类会议指县直单位召开的部门性会议(包括部门工作会议、专业性会议)。

  (四)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除法定会议外,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其中,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各单位要尽量压缩会议天数,长会短开,提高会议质量和实效。

所有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均不得超过1天。

(五)严格控制会议人数。一类二类会议的代表、委员人数控制在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人员之内,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委员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60人左右,其中,各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4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三类会议原则上一-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按程序申报审批。

(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开或套开的会议必须合并或套开,可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不要集中开会;已发文部署或能采取其他方式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

第五条  会议的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审批。

(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县纪委全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其他二类会议分别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审批。

  (三)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须报县委办或县政府办审批,其他会议由主管部门自行审批,报县委办或县政府办备案。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除现场会以外,县直单位的会议原则上只在县城内召开,凡需到城区以外现场召开的三类会议必须报县委办或县政府办审批。

  (五)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承办的上级会议,会议承办单位应在会前报县委或县政府批准,需要县财政补贴会议经费的,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实行会议定点接待制度。

所有会议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定点接待会议的单位由县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每--终确定下-度会议定点单位,并对定点单位实行“两-一定,统一标准,综合考评,动态管理”。一、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中的大型综合性会议必须到定点单拉召开,财政、监察部门参与会务监督;其他会议按照尽量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在会议主办单位本系统、本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或会议室)或者定点单位召开。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第七条  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议经费的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合理限定经费预算总额。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八条  会议费的开支标准

(一)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租费、文件印刷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公杂费、农民代表误工补贴、备用药品费等)。

(二)会议费实行“分类分项定标、核定总额包干、财政直接支付、单位列报支出”的管理办法。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1、住宿费、伙食费定额标准低于会议定点单位政府采购定价的,执行定额标准,高于政府采购定价的执行政府采购定价。会议费标准,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每人每天住宿费70元,伙食费70元(含早餐),农民代表和农民委员误工补助100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在补贴范围;部门工作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费70元,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需按程序办理审批;乡镇人代会及工作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费60元(不含早餐),农村代表和委员误工补助100元。

  2、在不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凡在县城内召开的会议,县直单位和城关范围内的会议代表及委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3、交通费只适用于一类会议,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农民代表、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和学生代表因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承办单位比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其他会议代表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当地差旅费管理办法回所在单位报销。

会议已安排交通工具的,不再安排或报销交通费。

4、会议场租费、文件印刷费根据会议的实际需要,比照定点单位政府采购价或挂牌价一定的比例核定。

5、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承办会议,视具体情况,按不高于二类会议的标准接待。

  (三)没有会议批复以及不在会议定点单位召开的一、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县财政一律不安排或支付会议经费。

第九条 会议费审批管理程序。经批准召开的一类、二类会议费由县财政专项安排,-初已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的会议,其会议经费按规定标准在部门预算中列支,因工作需要召开的临时性会议,其会议经费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按会议类别标准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三类会议经费县财政不单独安排,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于每-3-底前,将本单位上-度会议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县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计划进行会签,审核会议经费预算;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五)按规定负责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及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度会议计划编制并按程序审批;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 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县直其他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2-1起执行。乡镇及县直机关单位其他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