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8—00013 |
岳县政发〔2018〕6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调整、新增、合并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和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证明(盖章)
材料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现将取消、调整、新增、合并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和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证明(盖章)材料清单(具体见附件)予以公布,以前公布的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岳阳县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2项)
2.岳阳县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6项,
其中县水务局9项)
3.岳阳县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项)
4.岳阳县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项)
5.岳阳县保留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70项)
6.岳阳县清理规范证明(盖章)材料汇总表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印发
附件1
岳阳县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取消审批后,水务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2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03项 |
取消审批后,水务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3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县文广新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37项 |
取消审批后,文广新旅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
4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23项 |
取消审批后,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5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版) |
2016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72项 |
取消审批后,县安监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除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外,其他建设项目取消审查;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
6 |
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
县人民政府(县环保局承办) |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
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删除限期治理内容,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62项 |
取消审批后,县环保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7 |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 |
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63项 |
取消审批后,县环保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8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64项 |
取消审批后,县环保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9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改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59项的第3子项 |
取消审批后,环保局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
10 |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2002版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56项 |
取消审批后,县卫计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11 |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除外) |
县交通运输局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78项的第四子项 |
取消审批后,县交通运输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12 |
港口区域以外的码头建设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3条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废止,2017年11月通过的《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无类似内容条款。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88项 |
取消审批后,县交通运输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13 |
在港口区域内兴建与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以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废止,2017年11月通过的《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无类似内容条款。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87项 |
取消审批后,县交通运输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14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7年1月19人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86项 |
取消审批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15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87项 |
取消审批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16 |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40项 |
取消审批后,县财政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1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76项第2子项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
18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06项 |
取消审批后,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19 |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
20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该事项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
|
2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
取消该事项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
22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该事项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附件2
岳阳县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内容 |
设立依据 |
调整依据 |
1 |
权限内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第二子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权限内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第二子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2-5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清单一目录”的通知》(岳政发〔2017〕17号)。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22项的子项 |
2 |
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狩猎证或采集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狩猎证、采集证、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清单一目录”的通知》(岳政发〔2017〕17号)。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25项 |
3 |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县规划局 县水务局 |
县规划局 县住建局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30条 |
中共岳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岳县编发〔2015〕7号)。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00项 |
4 |
乡、村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乡、村渡口的设置、撤销审批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废止,2017年11月通过的《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无类似内容条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没有对渡口迁移要求进行审批。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84项的一项内容 |
5 |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及相关资格证件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及相关资格证件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58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64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63号)。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岳县政发〔2017〕4号)中所修改的内容 |
6 |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调整为“广告发布登记”。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92项的第三子项 |
7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县安监局 |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取消审批后,县安监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67项 |
岳阳县水务局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子项 名称 |
原有审批权限 |
省级下放权限 |
调整后的市级权限 |
调整后县级新增内容 |
|
市级原有权限 |
县级原有权限 |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
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
将省级立项但征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挖填土石方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
1.省级立项但征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挖填土石方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平江县直接实施); 2.市级立项,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将市级立项、除跨县市区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
|
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小(Ⅰ)型水库、中型水闸、中型泵站、设计灌溉面积1~5万亩的灌区及跨县市区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 |
省、市级管理权限外的其他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 |
除跨市州的事项仍由省水利厅审批外,其余由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
1.跨县市区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除跨县市区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仍由市水务局审批外,其余由县市区审批 |
|
3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利用洞庭湖(市辖区)、湘江(市辖区)和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 |
利用洞庭湖(县辖区)、湘江(县辖区)和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 |
1.利用洞庭湖(市辖区)、湘江(市辖区)和新墙河(市辖区)、汨罗江(市辖区)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市辖区)、河段(市辖区)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利用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利用洞庭湖、湘江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除外)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将利用新墙河(县辖区)、汨罗江(县辖区)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县辖区)、河段(县辖区)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
||
4 |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2.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其他在中型水库、小(Ⅰ)型水库和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 |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2.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其他在小(Ⅱ)型水库及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 |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2.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其他在中型水库和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其中,平江县县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5.以上范围不包括由长江委、省水利厅负责审核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 |
将其他在小(Ⅰ)型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
||
5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5-1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5-2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5-3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5-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5-5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
1.在除新墙河、汨罗江外的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0.2万千瓦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0万千瓦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水电站工程; 3.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 5.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6.在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建设项目 |
1.在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0.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 3.在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 5.在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6.在各县市范围内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建设项目 |
1.将新墙河、汨罗江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下放给岳阳市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2.将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3.将洞庭湖区洲滩所建砂场、碎石场等临时性项目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4.河道管理范围内符合湘江干流利用规划前提下的跨江线缆、涉水码头审批直接下放给各市州审批(湘政办发〔2015〕100号) |
1.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其中,在平江县县域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其中,在平江县县域内建设水电站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3.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洞庭湖区(岳阳辖区)洲滩所建砂场、碎石场等临时性项目; 5.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 6.河道管理范围内符合湘江干流利用规划前提下的跨江线缆、涉水码头; 7.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中,平江县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符合新墙河、汨罗江利用规划前提下的建设项目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8.在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建设项目(其中,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9.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10.以上范围不包括由长江委、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河道、河段、湖泊 |
将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0.2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
6 |
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不含河道采砂) |
1.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包括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的; 2.在长江(岳阳辖区)、洞庭湖(岳阳辖区)、湘江干流(岳阳辖区)兴建的由长江委、省水利厅批复涉河建设方案的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包括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的 |
在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包括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的 |
1.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包括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的(其中,平江县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许可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在长江(岳阳辖区)、洞庭湖(岳阳辖区)、湘江干流(岳阳辖区)兴建的由长江委、省水利厅批复涉河建设方案的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包括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的; 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不含河道采砂)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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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 |
在洞庭湖(岳阳辖区)、湘江干流(岳阳辖区)和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
在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
1.在洞庭湖(岳阳辖区)、湘江干流(岳阳辖区)和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其中,平江县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依法委托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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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四、五级堤防工程; 2.新建小(Ⅰ)型水库(水闸)、小(Ⅰ)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3.中型灌溉、排涝泵站建设或者更新改造; 4.总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水土保持工程; 5.200立方米/天以上、10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6.装机0.2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 7.全市范围内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四水治理项目; 8.全市范围内单个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
1.省、市级权限外的堤防工程; 2.新建小(Ⅱ)型水库(水闸)、小(Ⅱ)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3.小型灌溉、排涝泵站建设或者更新改造; 4.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水土保持工程; 5.2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6.装机0.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 |
1.将中型水闸除险加固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2.将1000立方米/天以上、50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3.将装机1万千瓦以上、2.5万千万以下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4.将单个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5.中央及省财政农田水利项目规模由省水利厅审定,县市区按审定的规模编制实施方案,市州审批实施方案(湘水办〔2016〕27号); 6.省级下放或跨市州的河流治理、堤防新建加固、水电站建设等项目,需报省水利厅进行规划符合性核准(湘水办〔2016〕27号) |
1.四、五级堤防工程(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堤防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3.1000立方米/天以上、50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4.装机1.0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5.全市范围内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四水治理项目; 6.全市范围内单个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7.中央及省财政农田水利项目规模由省水利厅审定,县市区按审定的规模编制实施方案,市州审批实施方案; 8.省级下放或跨市州的河道治理、堤防新建加固、水电站建设等项目,需报省水利厅进行规划符合性核准; 9.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的水利基建项目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1.将新建小(Ⅰ)型水库(水闸),小(Ⅰ)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2.将中型灌溉、排涝泵站建设或者更新改造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3.将总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水土保持工程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4.将200立方米/天以上、10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5.将装机0.2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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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取水(含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审批 |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8万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上、0.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2.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 3.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 4.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 5.在县市区边界河道、河段或跨县市区的项目取水,且取水量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 |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2.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 3.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 4.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 |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8万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上、0.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项目取水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3.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灌区灌溉取水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4.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项目取水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5.在县市区边界河道、河段或跨县市区的项目取水,且取水量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 6.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的取水许可审批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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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备案) |
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备案) |
在市级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予以取消 |
将市级原有权限全部委托、下放给县市区审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岳政发〔2016〕3号)】 |
附件3
岳阳县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县农业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
2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 |
县教体局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清单一目录”的通知》(岳政发〔2017〕17号) |
3 |
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许可证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附件4
岳阳县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合并后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县住建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60项的一项内容 |
2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县住建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林业条例》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61项 |
|
3 |
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
县人民政府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62项 |
附件5
岳阳县保留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70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湘政发〔2014〕7号) |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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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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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
县工信局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
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由县电子政务办审核 |
|
5 |
使用袋装水泥许可及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
县工信局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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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师资格认定(初中及以下) |
县教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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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权限内民办学校审批 |
民办学校(幼儿园)设立、分立、合并审批以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
县教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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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人民政府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县教体局承办 |
|
9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教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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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县科技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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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
县科技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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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外单位来岳阳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 |
县科技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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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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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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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典当业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旅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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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
17 |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
18 |
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
19 |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2011年12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2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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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
||
22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
||
2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
消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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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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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市养犬审批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国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
||
25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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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审批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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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登记、 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县交警大队 |
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梭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除外 |
|
机动车检验 合格标志核发 |
|||||
28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核发 |
县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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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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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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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非机动车登记 |
县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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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县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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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
县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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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大队 |
|||
34 |
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 |
县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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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
36 |
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
37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及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场审批 |
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
||
38 |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募捐许可 |
县民政局 |
《湖南省募捐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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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40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职业资格审批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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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县人社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
||
42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
||
43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44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45 |
采矿权(含转让)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
46 |
供地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许可 |
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47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及续期许可 |
土地使用权改变 用途许可 |
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
出让土地使用权 续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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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 转让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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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临时用地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49 |
开发未确权荒山、荒地、荒滩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50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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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
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
兴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需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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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
县住建局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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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县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县住建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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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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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
县住建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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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影响城市道路作业许可 |
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
县住建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l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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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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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含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57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县住建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
58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住建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林业条例》 |
||
5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建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6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61 |
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 |
县住建局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62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县住建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63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县住建局 |
|||
64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县房地产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
||
65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
县房地产 管理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
||
66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6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规划局 |
|||
6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 |
县规划局 |
|||
6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规划局 |
|||
70 |
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道路运输 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
||
7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道路运输 管理所 |
|||
72 |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
7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
县交通运输局或县地方公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按管理权限审批 |
|
74 |
涉及公路施工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
按管理权限审批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审批 |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审批 |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 |
|||||
75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或县地方公路局 |
按管理权限审批 |
||
76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及相关资格证件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64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63号) |
||
77 |
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作业许可 |
县港口航务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78 |
权限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水路运输业务(含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
县港口航务 管理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
|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
|||||
客运船舶经营线路许可 |
|||||
79 |
乡、村渡口的设置、撤销审批 |
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
80 |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
|
竣工验收 |
|||||
81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
|||||
权限内的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
|||||
县级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审批 |
|||||
填堵县城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
|||||
82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
83 |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84 |
取水许可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
85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86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作做公路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省、市管辖的委托县审批 |
|
87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县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
||
88 |
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 |
县水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
||
89 |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县规划局 县水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30条 |
||
90 |
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9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务局 |
|||
92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93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照、驾驶证核发 |
县农机局 |
《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驾驶证核发 |
|||||
94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县农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95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畜牧水产局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96 |
水产苗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畜牧水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
97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和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畜牧水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98 |
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县畜牧水产局或县渔政局按管理权限承办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县畜牧水产局或渔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湖南省渔业条例》 |
按管理权限核发 |
||
99 |
渔船登记发证和牌照核发 |
所有权登记 |
县畜牧水产局或县渔政局 |
《湖南省渔业条例》 |
按管理权限核发 |
国籍登记 |
|||||
抵押权登记 |
|||||
光船租赁登记 |
|||||
变更、注销登记 |
|||||
100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
县渔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101 |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审批 |
县渔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102 |
植物检疫证核发(农作物、水生物和森林植物) |
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 |
县农业局或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
按管理权限核发 |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
|||||
103 |
征用蔬菜基地审批 |
县农业局 |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
||
104 |
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
县农业局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
105 |
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批 |
县农业局 |
|||
106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核发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局或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按管理权限核发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07 |
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核发 |
林木采伐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
108 |
权限内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2-5公顷) |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109 |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 |
||
110 |
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狩猎证、采集证、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
111 |
权限内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县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条例》 |
||
112 |
因教学科研目的,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
113 |
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审批 |
县人民政府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县农业局承办 |
|
114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县商务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
||
115 |
设立娱乐场所 |
县文旅广新局、公安局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
116 |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117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
118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设立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
变更审批 |
|||||
119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设立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 |
|
变更审批 |
|||||
120 |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审批 |
准入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
变更审批 |
|||||
121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
122 |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
省委托县审批 |
|
123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县文旅广新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
124 |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
设立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省委托县审批 |
变更审批 |
|||||
125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含有民族宗都内容的、印数超过3000册的、跨地区印刷的除外) |
县文旅广新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
126 |
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县文旅广新局承办 |
|
127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县文旅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28 |
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29 |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
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县文旅广新局承办 |
改变县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
|||||
130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31 |
医师、护士、乡村医师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
县卫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
|
护士执业许可 |
|||||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
|||||
132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l49号) |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
13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
县卫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市委托县审批 |
|
134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
县卫计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
135 |
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
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证核发 |
县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136 |
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单位审批 |
县卫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l2月6日卫生部令第l7号发布) |
||
137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县卫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栓、尿裤、尿布(垫、纸)、隔尿垫、湿巾、卫生湿巾、纸巾、卫生棉(棒、签、球)、化妆棉、手(指)套、纸质餐饮具等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委托县许可 |
|
138 |
再生育审批 |
县卫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13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卫计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
140 |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 |
县卫计局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141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
142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
||
143 |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统计信息公布审核 |
权限内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公布审核 |
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
|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
144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
145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县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
14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储存设施除外)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
||
147 |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属企业除外)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省委托审批 |
|
148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149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县卫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150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委托县核发 |
|
151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
省委托县核发 |
|
152 |
保健品广告审查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153 |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拆除、迁移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
县人防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拆除、迁移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
|||||
154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
县人防办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
155 |
宗教活动场所审核登记发证 |
县民宗局 |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156 |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县民宗局 |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
||
157 |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查 |
县民宗局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
||
158 |
华侨、归侨的祖屋、祖墓拆迁、挖掘审批 |
县人民政府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
县侨务办承办 |
|
159 |
向各级国家档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
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
||
160 |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
||
16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审批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
||
162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
||
163 |
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许可证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
164 |
广告发布登记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调整为“广告发布登记” |
||
165 |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审批(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核准)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
|
企业核准(含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企业集团核准(含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166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 |
|
167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
|
168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169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
17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 |
县教体局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
附件6
岳阳县清理规范证明(盖章)材料汇总表
一、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三项 |
保留 |
许可法定条件 |
|||
2 |
资信证明 |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及相关资格证件核发 |
银行或会计事务所等单位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 |
保留 |
许可法定条件 |
|||
3 |
申报停靠港站所在地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关于停靠港站安全、服务设施条件的证明 |
客运船舶经营线路许可审批 |
停靠点在县辖区的县级航运管理部门证明;停靠点在地市辖区的市级航运管理部门证明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保留 |
确保停靠站点安全、高效运行 |
|||
4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涉及公路施工许可 |
有资质的评定机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 |
保留 |
许可法定条件 |
|||
5 |
施工方案、施工说明等资料的鉴定、评估材料 |
涉及公路施工许可 |
有资质的评定机构 |
保留 |
材料均为实际办件过程中所必须的 |
二、县住建局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的理由 |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资金到位证明或付款保函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银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4〕第18号)第四条第(八)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保留 |
||||
2 |
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 |
县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租赁场地、设施的相关产权业主单位 |
取消 |
可以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3 |
权属关系证明 |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07〕第157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取消 |
可以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4 |
从业人员社保、税收等从业证明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人社部门 |
取消 |
可以通过行政部门主动调查核实 |
通过行政部门主动调查核实 |
三、县水务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 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与第三者 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或所有权人或受益乡镇政府 |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 |
保留 |
||||
2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或水务工作站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7号)第六条 |
保留 |
||||
3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入河湖排污口 设置和扩大审核 |
乡镇人民政府或水务工作站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
保留 |
||||
4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或水务工作站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7号)第六条 |
保留 |
||||
5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含河道采砂) |
乡镇人民政府或水务工作站 |
保留 |
|||||
6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水利基建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或水务工作站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7号)第六条 |
保留 |
||||
7 |
与第三者 利害关系的 相关说明 |
取水许可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或水务工作站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予以修改)第十条 |
保留 |
四、县人社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的理由 |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死亡医学证明 |
工伤认定 |
救治医院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
保留 |
确认死者的抢救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
|||
2 |
户籍注销证明 |
工伤认定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
保留 |
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权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最终确认死者身份 |
|||
3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他] |
工伤认定 |
救治医院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保留 |
认定为工伤的重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要求提供 |
|||
4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
保留 |
确定用工主体,认定为工伤的重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要求提供 |
|||
5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保留 |
受伤职工的基本情况 |
|||
6 |
其他有效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
工伤认定 |
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 |
保留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确保工伤事故正确的认定及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
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的理由 |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计划生育证明 |
再生育审批 |
村(社区)、乡镇(街道)、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保留 |
||||
2 |
终止妊娠证明 |
终止妊娠审批 |
乡镇(街道)、县、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保留 |
|||||
3 |
医师执业相关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及证书核发 |
从业的医疗机构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
保留 |
||||
4 |
护士报业相关证明 |
护士执业证核发 |
从业的医疗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
保留 |
六、县司法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申请人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
保留 |
||||
2 |
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 |
申请公证 |
民政、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保留 |
七、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 |
乡镇人民政府、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
保留 |
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
|||
2 |
体检证明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岳阳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保留 |
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
|||
3 |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乡镇人民政府、原办证机关 |
取消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4 |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变更 |
乡镇人民政府、原办证机关 |
取消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5 |
变更前后地址为同一地址的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变更 |
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 |
取消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八、县农业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农药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 |
保留 |
无法提供学历证书的 |
|||
2 |
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立审批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保留 |
九、县农机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拖拉机(收割机)来历证明 |
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 |
经销商、海关、法院 |
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一节注册登记 |
保留 |
||||
2 |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
拖拉机(收割机)检测部门 |
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一节注册登记 |
保留 |
||||
3 |
报废农机回收证明 |
农业机械注销登记 |
农业机械回收企业 |
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五节注销登记 |
保留 |
||||
4 |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初次申领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机型、期满换证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 |
农业部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节申请、考试、发证 |
保留 |
十、县民宗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民宗通〔2015〕75号)第十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保留 |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 |
|||
2 |
收养证明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
民政部门 |
《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民宗通〔2015〕75号)第十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
保留 |
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 |
十一、县民政局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补领夫妻关系证明 |
补领婚姻登记证 |
乡镇民政所、社区居委会 |
保留 |
||||
2 |
补办夫妻关系证明 |
保留 |
||||||
3 |
身份证和结婚证信息不一致的证明 |
保留 |
||||||
4 |
公证授权委托 |
委托他人补领婚姻登记证 |
授权委托书到公证处公证 |
保留 |
||||
5 |
亲属关系证明 |
近亲属查询过世者的亲属关系情况 |
公证处公证身份,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明 |
保留 |
||||
6 |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 |
部队 |
保留 |
||||
7 |
父母双亡(失踪)证明 |
确定是否为孤儿 |
乡镇派出所出示死亡证明或县级法院出示失踪证明 |
保留 |
||||
8 |
送养人、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
送养人与收养人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登记 |
乡镇派出所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
保留 |
||||
9 |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保留 |
|||||
10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人常住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保留 |
|||||
11 |
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送养人与收养人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登记 |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 |
保留 |
||||
12 |
送养人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
送养人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 |
保留 |
|||||
13 |
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送养人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 |
保留 |
|||||
14 |
送样人与收养人为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证明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留 |
|||||
15 |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被收养人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 |
保留 |
|||||
16 |
赡、抚、扶养义务人员情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 |
特困人员认定 |
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保留 |
十二、县林业局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等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
保留 |
||||
2 |
非集镇规划范围证明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
保留 |
避免种子苗木基地出现在城镇发展规划红线图范围内,以影响城镇规划发展 |
||||
3 |
林木种苗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自有设备应提供所有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租赁设备应提供使用权证明(包括与产权单位签定的设备使用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委托检验应提供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的委托协议1份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
保留 |
|||||
4 |
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征占用林地审批 |
县人民政府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
保留 |
||||
5 |
项目计划批复 |
征占用林地审批 |
县发改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
保留 |
||||
6 |
规划用地调绘红线图 |
征占用林地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保留 |
||||
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 |
征占用林地审批 |
县规划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保留 |
||||
8 |
林权不动产转移、互换、赠与合同或者继承或受遗赠协议,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其他材料 |
权限内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5号)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
保留 |
||||
9 |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1:2000宗地影像图;不动产测量报告(若未实测则不需提供);界址点成果表;不动产界址坐标数据 |
权限内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保留 |
十三、县教体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2 |
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交的在籍学习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3 |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4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5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6 |
《思想品德鉴定表》 |
教师资格认定 |
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8 |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9 |
《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
教师资格认定 |
实习单位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10 |
学生学籍证明 |
中小学生转学 |
由所在学校提供 |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11 |
筹设批准书 |
民办学校设立 |
县教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12 |
筹设情况报告 |
民办学校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13 |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民办学校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14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民办学校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15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民办学校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16 |
学历备案表 |
招聘报名 |
学信网 |
招聘要求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17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体育社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
场所持有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18 |
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营业执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 |
安监部门;省、市体育主管部门;工商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 |
保留 |
上级保留 |
|||
19 |
贫困生证明 |
中职国家助学金 |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保留 |
村居委会可以证明学生家庭是否为贫困户 |
|||
20 |
贫困生证明 |
高中国家助学金 |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保留 |
村居委会可以证明学生家庭是否为贫困户 |
|||
21 |
贫困生证明 |
贫困幼儿入学资助 |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75号) |
保留 |
村居委会可以证明学生家庭是否为贫困户 |
|||
22 |
贫困生证明 |
义教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 |
保留 |
村居委会可以证明学生家庭是否为贫困户 |
十四、县国土资源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
省外申请人所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申请人所属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省内其它市州申请人所在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申请人所属师级以上机构 |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保留 |
十五、县安监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储存设施除外) |
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保留 |
|||||
2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
权限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
人社部门 |
取消 |
通过行政部门主动调查核实 |
十六、县公安局
(一)驾管所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 |
保留 |
||||
居民身份证 |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自备 |
保留 |
||||||
一寸白底背景带身份证号码的近期免冠照片8张 |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自备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2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驾驶证换证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 |
保留 |
||||
一寸白底背景带身份证号码的近期免冠照片3张 |
驾驶证换证 |
自备 |
保留 |
||||||
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原件 |
驾驶证换证 |
自备 |
保留 |
||||||
3 |
一寸白底背景带身份证号码的近期免冠照片2张 |
驾驶证补证 |
自备 |
保留 |
制证 |
||||
居民身份证 |
驾驶证补证 |
自备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 |
保留 |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
驾驶证补证 |
自备 |
保留 |
||||||
4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驾驶证审验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保留 |
|||||
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证明 |
驾驶证审验 |
驾管所 |
保留 |
||||||
5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驾驶证年度体检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保留 |
|||||
6 |
一寸白底背景带身份证号码的近期免冠照片2张 |
驾驶证满分学习 |
自备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参加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证明 |
驾驶证满分学习 |
驾管所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 |
保留 |
|||||
7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申请校车驾驶证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保留 |
|||||
一寸白底背景带身份证号码的近期免冠照片3张 |
申请校车驾驶证 |
自备 |
保留 |
制证 |
|||||
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原件 |
申请校车驾驶证 |
自备 |
保留 |
||||||
8 |
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吸毒记录证明 |
申请校车驾驶证 |
户籍地派出所 |
保留 |
|||||
岳阳县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
申请校车驾驶证 |
客管中队 |
保留 |
||||||
重点车辆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证明 |
申请校车驾驶证 |
客管中队 |
保留 |
||||||
9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恢复驾驶资格 |
自备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保留 |
||||
一寸白底背景带身份证号码的近期免冠照片4张 |
恢复驾驶资格 |
自备 |
保留 |
制证 |
|||||
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原件 |
恢复驾驶资格 |
自备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 |
保留 |
|||||
10 |
一寸白底背景带身份证号码的近期免冠照片1张 |
注销驾驶证 |
自备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原件 |
注销驾驶证 |
自备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 |
保留 |
|||||
注销申请书 |
注销驾驶证 |
自备 |
保留 |
||||||
11 |
一寸白底背景带身份证号码的近期免冠照片2张 |
取销校车驾驶资格 |
自备 |
保留 |
制证 |
||||
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原件 |
取销校车驾驶资格 |
自备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 |
保留 |
|||||
注销校车驾驶证通知 |
取销校车驾驶资格 |
客管中队 |
保留 |
(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申请人不是吸毒人员 |
吸毒人员动态系统内信息错录,要求删除吸毒人员信息 |
申请人户籍地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关于严格规范吸毒人员信息删改工作的通知》附件1第一条第三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所处社区提供的相应证明。 |
保留 |
(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所在单位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保留 |
||||
2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3 |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4 |
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5 |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6 |
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7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
所在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保留 |
||||
8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9 |
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10 |
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11 |
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所在单位 |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保留 |
||||
12 |
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旅馆内部平面图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13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14 |
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时间应急方案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15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1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所在单位 |
保留 |
(四)交警大队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
申请机动 车行驶证 |
自备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4号令)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2 |
机动车购车发票 |
申请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销售单位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3 |
车辆购置税 |
申请机动车行驶证 |
国家税务局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4 |
保险单 |
申请机动车行驶证 |
保险公司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5 |
整车出厂合格证 |
申请机动车行驶证 |
汽车制造商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6 |
车辆一致证书 |
申请机动车行驶证 |
汽车制造商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7 |
环保清单 |
申请机动车行驶证 |
汽车制造商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8 |
车辆照片2张 |
申请机动车行驶证 |
汽车制造商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9 |
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行驶证 |
登记证,行驶证补领 |
自备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10 |
机动车照片、车架号 |
登记证,行驶证补领 |
自备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11 |
机动车行驶证 |
行驶证审验 |
自备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12 |
强制保险单 |
行驶证审验 |
保险公司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13 |
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抵押合同 |
申请抵押 |
贷款单位 |
保留 |
档案需求 |
||||
14 |
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证书,申请表,结清证明,委托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解押 |
贷款单位 |
保留 |
档案需求 |
(五)出入境管理大队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后的 管理方式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申请人申请事项相关情况证明 |
上户,分户,户口信息变更,迁移、死亡注销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 |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
|||||
2 |
死亡证明 |
户口注销 |
医院、司法鉴定机构 |
||||||
3 |
出生医学证明 |
户口登记、迁移 |
医院 |
||||||
4 |
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
户口登记、恢复 |
军队、武警部队 |
||||||
5 |
刑满(劳教)释放证明 |
户口登记、恢复 |
监狱 |
||||||
6 |
亲子鉴定证明 |
户口登记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
7 |
收养登记证 |
户口登记、迁移 |
民政部门 |
||||||
8 |
申请人在常居地相关情况证明 |
户口补登、恢复 |
申请人常居地乡镇政府道办事处)、派出所、村(居)委会 |
||||||
9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 |
户口迁移 |
司法局 |
||||||
10 |
同意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
出生日期更正 |
人社、组织人事部门 |
||||||
11 |
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 |
户口迁移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
12 |
性别鉴定证明、公证书、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造成的性别变化的性别变更登记 |
国内三级医院、公证部门、司法鉴定部门 |
||||||
13 |
民族成份变更证明 |
公民民族成份信息变更 |
民宗局 |
||||||
14 |
弃婴捡拾证明 |
户口补登 |
民政部门 |
||||||
15 |
寻亲公告 |
户口补登 |
媒体 |
||||||
16 |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判决书 |
户口补登、恢复 |
人民法院 |
||||||
17 |
整容手术证明 |
居民身份证办理 |
国内三级医院 |
《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操作规范》 |
|||||
18 |
申请人是否为在控状态证明 |
边境证 |
户籍地或常居地公安机关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
19 |
就业情况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就读证明 |
居住证 |
就业单位 居住地村(居)委会、学校 |
《居住证暂行规定》 |
|||||
20 |
变更更正姓名证明 |
姓名变更更正 |
在校学生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
|||||
21 |
卧病在床人员办理身份证证明 |
居民身份证办理 |
县级以上医院、社区民警(附警号) |
《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操作规范》 |
|||||
22 |
凭证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的 |
户口业务 |
相应的公证机关和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 |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
|||||
23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租凭) |
户口迁入 |
房管部门、居住地村(居)委会 |
||||||
24 |
婚姻状况 |
更改婚姻状态 |
民政部门 |
结婚或离婚证、判决书 |
保留 |
因公安机关无法查询到个人的婚姻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