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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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除治和疫木监管的通告

来源: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9-01-08 08:38 浏览次数:1

YYDR—2018—00014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除治和疫木监管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8〕9号

近期,我县部分乡镇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为加强我县松材线虫病除治和疫木监管,规范木材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均属于疫木。疫木实行除治性采伐,必须经林业检疫部门许可并办理采伐手续,且采伐的疫木必须在林业检疫技术人员指导和监督下,就地粉碎(削片)或烧毁。疫木粉碎物依法利用。

二、严禁擅自采伐松木和借疫木采伐进行滥砍乱伐;严禁私藏松木、枝桠;严禁采取套袋熏蒸措施处理疫木;严禁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和疫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对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工作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督促辖区内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履行疫情除治义务,严格按照林业部门技术要求开展疫情除治,限期拔除疫点。

四、有关施工单位在林地及其周边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回收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备的松木材料,及时向林业检疫机构报告并送样复检。发现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治措施。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林业部门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林业部门应当强化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木材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确保疫木在指定时间、地点内完成加工利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严禁跨省级行政区进行疫木利用。

六、对在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和疫木管理过程中,存在组织领导不力、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在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和疫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