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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6-17 15:02 浏览次数:1

YYDR—2019—00002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9〕2号

为有效预防、控制非洲猪瘟的发生,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全省启动非洲猪瘟疫情Ⅰ级应急响应工作部署,现就全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省防指非洲猪瘟疫情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在全县入境主要交通路口设立县、乡、村3级临时检查站点并实施不间断检查,严禁县外生猪及猪肉产品、饲料流入我县。检查中一经发现违规调运、经营的生猪及猪肉产品、饲料,依法予以扣押,对经查实系疫区或可能疫区或未经检疫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从重予以打击。

二、禁止未经许可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收储、运输、外售、购进、转卖泔水;严禁餐饮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将泔水转运到生猪养殖场(户);严禁生猪养殖场(户)使用泔水、餐厨剩余物、含有猪血液制品的饲料饲喂生猪。一经发现,对相关经营者和生猪养殖场主依法从重予以查处。

三、严禁与生猪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饲料、种猪、乳猪、车辆、人员等可能导致疫病传播的载体在养殖场之间未经消毒、未经检疫、未经证实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活动与流通。严禁非法销售、转移、抛弃疑似染疫生猪。

四、禁止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生猪及其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五、在省防指非洲猪瘟疫情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县防指牵头,组织农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粮食、住建、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行为。实行乡村干部驻规模养殖场现场监督制度,对进入养殖场的人员、车辆、畜禽、种猪、乳猪、饲料等进行监督,未经消毒、未经检疫、未经证实安全可靠不得进入场内。凡违反本通告及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定,导致疫情传入、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从严从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广大群众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现象及任意丢弃、屠宰、加工、销售死猪等行为,要及时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举报,举报电话:7642409。举报属实的,每次奖励1000元。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