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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电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15 10:10 浏览次数:1

YYDR—2020—00008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电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通告

岳县政通〔2020〕6号

为切实规范用电秩序,维护电力建设运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私拉乱接、绕表用电等各类窃电行为。对盗窃电能的单位和个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1-5倍罚款;窃电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一经发现,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依法停止对其供电。

三、严禁用电不装表、用电不付费的行为。申请新增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均应到当地供电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用电报装手续或绕表擅自用电的,一律视为窃电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建设、电力设施抢修,扰乱供电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和营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钓鱼和挂钩用电等极易引起涉电安全事故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七、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依法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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