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0—00010 |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岳县政通〔2020〕10号
为规范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营造整洁秀美的县城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道路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做到整齐有序。
二、严禁在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外的县城区道路上停放车辆(救护车、抢险车、消防车等因特殊情况确需停放的除外)。
三、凡在城区路沿石以上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违法停放车辆的,由县城管局进行摄像,依法拖离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凡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等道路上违法停放车辆的,由县交警大队进行摄像,依法拖离并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确需临时占用城市人行道停放车辆的,必须到城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长期占用城市人行道停放车辆,或擅自划定停车泊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或室内设有停车场的,要以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大局为重免费开放,为社会车辆停靠提供方便。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