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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小港河等六条县级河湖管理范围的 通告

来源:法制办 发布时间:2020-12-01 11:08 浏览次数:1

YYDR—2020—00017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小港河等六条县级河湖管理范围的通告

岳县政通〔2020〕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等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小港河等六条县级河湖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小港河、毛田河、费家河、常家大屋河、龙尤庵河、白羊田河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具体范围详见界桩和公示牌。

二、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以下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2.在堤防和护堤建房、开渠、放牧、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物品。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及生态保护的活动。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特此通告。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