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1—01001 |
岳县政办发〔2021〕3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岳阳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积极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省、市工作部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将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岳阳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 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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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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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小微企业认定 证明 |
中小微工业企业 划型认定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二款: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国务院决定 |
县工信局 |
中小微工业企业 |
√ |
行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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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 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 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国务院决定 |
县教体局 |
学校或教 育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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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师进修证明 |
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执业范围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部门 规章 |
县卫生 健康局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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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水行政许可手续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行政 法规 |
县水利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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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行政许可手续 |
1.《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 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 ,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
行政 法规 |
县水利局 |
涉及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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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办理洪水影响评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行政许可)手续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行政 法规 |
县水利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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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主体 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正)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 |
行政 法规 |
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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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的 证明材料 |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
部门 规章 |
县应急 管理局 |
人社部门或保险公司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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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 证明 |
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需提供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 并承诺 真实有效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十条: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
行政 法规 部委 文件 |
县民政局 |
乡镇、村(居)委会出具 |
√ |
行政 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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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济困难证明 |
办理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行政 法规 |
县法律援助 中心 |
乡镇、村(居)委会出具 |
√ |
行政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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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身体健康证明 |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地方性 法规 |
县农业局 |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体检机构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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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肉品品质检验资格证明 |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地方性 法规 |
县农业局 |
省生猪屠宰协会考核机构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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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技术资格证明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 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部门 规章 |
县农业局 |
县级以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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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技术资质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部门 规章 |
县农业局 |
县级以上相关培训管理机构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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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产权证明 资料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部门 规章 |
县城管局 |
相关职能单位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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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条件的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
部门 规章 |
县城管局 |
人社局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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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关闭、闲置、拆除 城市环卫 设施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部门 规章 |
县城管局 |
市容环卫部门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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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关闭、闲置、拆除 城市环卫 设施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部门 规章 |
县城管局 |
市容环卫部门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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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部门 规章 |
县城管局 |
申请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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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部门 规章 |
县城管局 |
交通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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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客运站 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部门 规章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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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
客运站 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部门 规章 |
县交通 运输局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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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部门 规章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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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客运站 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部门 规章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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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部门 规章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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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道路旅客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部门 规章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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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 复印件 |
部门 规章 |
县交通 运输局 |
公安 交通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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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
道路旅客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部门 规章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
29 |
进站 承诺书 |
道路旅客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部门 规章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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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部门 规章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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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行政 法规 |
县交通 运输局 |
公安 交通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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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行政 法规 |
县交通 运输局 |
公安 交通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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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 合格 |
行政 法规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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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机动车 维修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行政 法规 |
县交通 运输局 |
备案 申请人 |
√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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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聘用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必要的设备 设施明细 |
行政 法规 |
县交通 运输局 |
备案 申请人 |
√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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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环境保护措施的 证明 |
行政 法规 |
县交通 运输局 |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
√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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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企业法人资格、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 委托书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行政 法规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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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
行政 法规 |
岳阳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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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投入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证明 |
行政 法规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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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行政 法规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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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行政 法规 |
县交通 运输局 |
公安 交通 部门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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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
行政 法规 |
县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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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