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1—00003 |
岳县政发〔2021〕2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岳阳县行政复议职责实施整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一级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要求,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及电话号码:岳阳县司法局(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30-7620280 。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湖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岳阳县境内原有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岳阳县公安局、岳阳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复议权。
三、2021年6月1日后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下列中央、湖南省、岳阳市在我县单位及其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县税务局、岳阳县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岳阳县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岳阳县调查队、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四、2021年6月1日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