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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23 08:58 浏览次数:1

YYDR—2021—01003

岳县政办发〔2021〕7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监督管。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公管领导小组)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

(三)审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

(四)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大政策措施;

(五)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六)推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设在县发改局,承担县公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督促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县公管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

(二)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及监督考评。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及时向公管领导小组报告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

(四)承办县公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发改、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医保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招标投标纠纷,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公管办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接使用湖南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本)》)管理,并按规定流程依法交易。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八条  县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九条  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的发起方按照法定程序进场交易,并按照规定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发布内容一致的交易信息。发布内容不一致时,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发布的为准。

第十条  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主体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平台服务机构的违规操作及时报告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将有关交易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县行政监督部门要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做好专家库管理和专家准入、考评、退出、奖励惩戒制度建设。政府采购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专家库管理和专家产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县公管办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公共资源交易双方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

(二)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制度。发起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规避,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响应方;

(三)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响应方或者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响应方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制度。响应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冒用、借用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

(三)虚假、恶意投诉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 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依法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介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者项目响应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行贿、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不服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若直接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转告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对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行为不服的、依法向政府采购项目所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现场组织、管理和服务行为不服的,向县公管办提出,由县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县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者提交合同签订情况的书面报告。

对社会影响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项目,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县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职责。县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应当会同县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及时将处理决定抄送县公管办。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公开披露制度,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县政府网站提供失信行为信息免费查询等服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信用岳阳平台录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提供免费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行为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机制。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渠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并向相关部门反馈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根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交易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发起方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响应方包括投标人、报价方、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中介机构包括交易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