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稳增长 > 预期引导 > 政策文件

《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23 09:01 浏览次数:1

YYDR—2021—01007

岳县政办发〔2021〕8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项目)是指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根据《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要求,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工程项目交易工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简称公管办),公管办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公共资源交易各项决策部署,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小额工程项目交易工作。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小额工程项目交易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捷、高效、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小额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第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交易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等方式,由采购人(业主单位)依法自主选择。确因工程项目性质特殊,依法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县公管办备案。

小额工程项目的具体限额标准包括: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采购。

第七条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须按本办法进行小额工程项目交易。

第八条  小额工程项目限额标准以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采购;标准以下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机构从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取;标准以下的工程类施工由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报县公管办备案。

第九条  小额工程项目交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选择邀请招标方式的须在县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选择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小额工程项目在交易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用地、设计等前期审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完成工程造价评审。

小额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审批后填写《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审批表》,采取招标方式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1.编制交易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人资格要求、拟划分合同标段数量、交易控制价、资金来源、评审办法等。

2.编制交易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的概况、资格要求、拟响应报名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3.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交易公告。

4.编制交易文件。比照标准文件范本编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期、资格要求、报价要求、评审办法、评审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及获取交易文件的网址和下载说明。

5.选取响应企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在县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业主单位或评审小组从报名供应商中选取3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响应人,并由业主单位发出邀请,响应人收到响应邀请之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递交响应文件。交易响应人应当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在交易文件要求,将响应文件密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响应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交易响应人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7.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从评委专家库中抽选3人评审专家(含3人)以上单数组成(简称评委会),业主单位不设评委。

8.组织评审。评审小组成员根据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符合规定的响应人超过3个(含3个)时,方可继续开展下阶段交易活动。评审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响应人分别进行谈判或磋商,并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家。

9.确定成交人。评审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响应人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出成交候选人(经评审认定,恶意低价的响应人不进入排名)。评审结果需在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期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定成交人,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10.订立合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将合同在签订后7日内报送到政府采购管理股和县公管办备案,并抄送有关监管部门,同时退还响应人的保证金。

业主单位或代理机构应负责做好相关记录,并和其他交易资料一同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小额工程项目交易响应人在竞争性谈判阶段,一年内三次以上主动退出交易活动的,或者二次以上弃标的,两年内禁止参加本县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小额工程项目交易限额标准以内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交易,经县领导同意,报县公管办备案,可以直接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终止交易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理由,重新组织开展交易: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交易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交易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申请人不足3家的。

4.所有交易响应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响应人,不得对响应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响应人提出与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交易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交易:

1.所有交易响应人不符合小额工程交易规定的条件的;

2.交易响应人少于3个的;

3.所有交易响应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十七条  依法重新组织交易活动再次失败的,经县公管办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交易。不再组织交易的,由业主单位直接确定承包人,参加了竞争性谈判(磋商)的交易响应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交易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成交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成交人应当对分包项目向业主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受理投诉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纪委监委依法对交易活动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交易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县纪委监委、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对小额工程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应进未进的项目,县审计部门在审计评价时要注明意见;财政部门在核拨项目资金时,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未按本办法实施的项目不予拨付工程款。县政府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全县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挂靠或借用资质、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围串交易及行贿行为的交易响应人参加交易;对已进入交易程序的响应人,经调查属实后,取消其候选资格。

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候选人有前款行为的及成交人拒不签订合同或不依法履约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列为失信企业予以惩戒。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二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五条  小额工程项目交易采取招标方式的,其投诉按照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交易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概)算。工程变更严格按照《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加强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资料的整理归档,档案应包括交易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交易文件、交易过程记录、合同等全部资料,落实固定科室和人员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十八条  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