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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28 11:13 浏览次数:1

YYDR—2021—00004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岳县政通〔2021〕3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

禁燃区分为II类禁燃区(较严)、I类禁燃区(一般)。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Ⅱ类禁燃区的范围

岳阳县中心城区建成区:东至天鹅北路-天鹅南路,南至兴荣西路,西至青山北路-青山南路,北至贺平西路,Ⅱ类禁燃区总面积0.67km2。

(二)Ⅰ类禁燃区的范围

1.除Ⅱ类禁燃区以外的县城建成区:东至京广铁路线荣家湾段,南至荣新西路,北至富荣路,西至长丰北路,总面积3.71km2;

2.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荣家湾镇片区面积2.47km2;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新墙镇片区面积1.73km2,总面积为4.2km2;

3.湖南台湾农民创业园,总面积0.63km2。

三、禁燃区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

II类、I类禁燃区: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I类禁燃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5%;兰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

II类禁燃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四、在禁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的集中供热企业,禁止销售、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其他设施;已建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停止使用、拆除,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湖南岳阳台创园管委会要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相应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其他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