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稳增长 > 预期引导 > 政策文件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法制办 发布时间:2021-10-26 15:10 浏览次数:1

YYDR—2021—00009

岳县政通〔2021〕7号

为深化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做到牌证齐全,并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须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登记并悬挂号牌。

二、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信号,按规定车道行驶,严禁酒驾、逆行、飙车、违法载人等危险驾驶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拼改装的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含安装伞具)。

四、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居民小区要配合做好集中整治工作,在显眼处设立“未戴头盔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禁止出入”等标牌,一旦发现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应进行劝导,并积极举报;教育部门要建立家校联动机制,加强校门口头盔检查和劝导;加油站、维修点应限制为未佩戴头盔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提供加油、维修服务。

五、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含村、社区干部)违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除依法处罚外,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抄告所属单位及县纪委监委。

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局等部门要开展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从严查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驾乘人员不戴头盔及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非法载人、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