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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28 15:03 浏览次数:1

YYDR—2022—01012

 

 

 

 

 

 

 

岳县政办发〔202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21〕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各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技术审查、督促推进和验收评估等工作;负责建设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应用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多个需求部门共同参与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其他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部门主导,部门主责”的原则,由各相关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全县政务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政务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备案文件须包括项目概要、投资概算、建设资金来源、分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依据资料等内容。

第八条  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托岳阳市政务云平台,统一

规划建设岳阳县城市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包括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备份中心、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基座、电子政务专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等),搭建岳阳县数字底座“一张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政务应用系统,应依托岳阳县城市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机房、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涉密系统、单位内部使用设备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系统除外)。已建设的要逐步迁移到岳阳县统一城市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涉密系统、单位内部使用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系统除外)。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统建项目的建设方案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编制,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出详细建设需求,积极配合建设方案编制,确认需求匹配。建设方案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审。

第十条  自建项目由业主单位每年8月31日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维护计划,并及时提交项目建设(维护)方案和项目预算。自建项目的建设方案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编制。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须建设但未在前一年8月31日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单独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必要性审查。必要性审查通过后,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第三方咨询公司或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由市政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并出具备案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通过必要性审查和技术评审后,由业主单位向县发改局申请立项。县发改局将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立项后,由县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预算评审。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合同履约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约定建设后的运维期一般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约定运维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续运维费用。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采购程序后,业主单位应将采购文件和合同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业主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归属。原则上,定制软件、商用软件二次开发部分及升级服务的知识产权和资产须约定归业主单位所有,项目中所使用的商业软件需取得原厂商的使用权授权书。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承建及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确保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调度,不定期抽查项目建设情况。业主单位应当定期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项目进度、项目问题、项目风险、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格政务信息化项目变更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建设内容等进行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签订项目采购合同时,应明确项目终止机制。项目建设实施工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依法终止项目实施,并形成书面说明提交县政务服务中心: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承建单位不按建设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新建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预留通用标准的数据共享和开放接口,编写数据对接说明文档,不得因数据共享和开放服务另行收取费用。在“一网统管”系统开发过程中,各单位要按要求完成相关政务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对接和改造升级,加快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另行制定。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委托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县政务服务中心;

总投资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须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县政务服务中心对该单位后续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暂停审查直至县人民政府同意解除为止。

第二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编制项目运行维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每年出具一次项目运行维护情况报告。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

第二十九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做好岳阳县城市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的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全县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漏洞立即整改。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变更、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县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活动,县财政部门暂停、终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承建单位、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县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