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2—01016 |
岳县政办发〔2022〕16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县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我县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的屋顶屋面、外立面及其附属的空闲场地建设的,或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类别分为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居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居民个人利用自有建筑物的屋顶屋面、外立面及其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除此之外的,均视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运营模式。县供电公司应当优化电网运行调度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并网和安全运行提供系统支撑,确保电网和相关项目“安全并网、并网安全”。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备案时,可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六条 县发改局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和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备案程序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前应当办理申报和备案手续。
第八条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由项目业主填写《岳阳县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在《岳阳县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后附其他申报资料,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报所在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由所在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房屋权属意见;
(二)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具初步意见;
(三)经所属供电所现场踏勘后,报县供电公司,由县供电公司出具建成后并网意见。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县供电公司出具了“同意建成后并网”意见的,项目业主可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的实施。
县供电公司应当每月将本月出具了“同意建成后并网”意见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信息报县发改局备案。县发改局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主动公示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信息。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资料包括:
(一)《岳阳县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二)房屋产权合法性证明〔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所在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
(三)项目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设计方案
(五)房屋现状照片(含屋顶屋面和房顶内部的照片)
(六)涉及相邻合法建筑物采光、日照等相邻权的:相邻方出具的同意书
(七)由他人代办的:项目业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料
第九条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由项目业主填写《岳阳县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2),在《岳阳县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后附其他申报资料,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具初步意见;
(二)经所属供电所现场踏勘后,报县供电公司,由县供电公司出具建成后并网意见;
(三)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县发改局应当结合相关单位的意见,将符合规定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岳阳县光伏项目规划库。
项目业主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已纳入岳阳县光伏项目规划库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申报备案。县发改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备案并出具《岳阳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经“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备案内容(如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地点、项目规模、项目并网模式等)。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业主按程序提请办理变更手续。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资料包括:
(一)《岳阳县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二)房屋产权合法性证明〔承载光伏发电设施的场地属租赁的:相关场地的租赁协议;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所在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
(三)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设计图纸)
(五)项目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房屋现状照片(含屋顶屋面和房顶内部的照片)
(七)涉及相邻合法建筑物采光、日照等相邻权的:相邻方出具的同意书
(八)由他人代办的:项目业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料
第十条 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就项目申报出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相关项目业主、项目承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可能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的、建设场地位于主干道路两侧的,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应当符合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居民小区有关业主的同意。
第三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一般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或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且质保期不得低于5年。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具有一定经验的光伏系统集成企业设计、咨询和建设。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及其母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信用记录,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运营维护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工程设计相应资质证书。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应资质。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影响承载其设施设备的建筑物的原有外立面风貌、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利用建筑物的屋顶屋面安装的光伏组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物的屋顶屋面为坡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应当顺坡平行安装,光伏组件的最高点不得超过安装屋面的最高点,光伏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平行距离不得超过30cm。
2.建筑物的屋顶屋面为平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的最高点与安装屋面的高差不得超过2.2m。在设有通往屋顶屋面的楼梯间的建筑物的屋顶屋面安装光伏组件的,光伏组件的最高点与楼梯间最高点的高差不得超过1m,与安装屋面的高差不得超过4m,且不得通过四周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3.光伏组件的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轮廓线。在平屋面建筑物的屋顶屋面安装光伏组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压檐墙等建筑构件适当围挡光伏组件,确保光伏组件不影响建筑物的外立面风貌。
4.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在建筑物的屋顶屋面砌筑砖混砌体用作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支架,不得擅自在建筑的屋顶屋面砌筑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备用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屋顶屋面不宜安装光伏组件或应当减少光伏组件的安装面积:
(1)相关建筑为建成年限超过25年且为砖混结构的;
(2)相关建筑为砖木结构的;
(3)屋顶屋面大面积受遮光影响的;
(4)其他情形不宜安装光伏组件或应当减少光伏组件安装面积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屋顶屋面禁止安装光伏组件:
(1)相关建筑的屋顶屋面(含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等)年久失修的;
(2)相关建筑的屋顶屋面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有超量的粉尘、易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
(3)相关建筑的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
(4)相关建筑为土坯房或使用了土坯砖的;
(5)相关规定禁止安装光伏组件的;
(6)相关建筑为违章建筑的;
(7)其他情形不应当安装光伏组件的。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承建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对所承建项目自项目建成之日起5年内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运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供电公司组织验收。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验收按如下程序办理:由项目业主组织项目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由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承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检查、巡查,对发现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应当立即整改。
第四章 项目的并网程序和电量结算
第十九条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供电公司按简易程序办理并网手续。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按如下程序办理: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业主向县供电公司出具请求并网的书面申请;县供电公司自收到相关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并网的明确意见(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办理时长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县供电公司应当与并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运行调度协议》。项目业主应当主动接受县供电公司的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相关接入而产生的公共电网的改造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供电公司应当分别计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免费提供和安装相关电能计量表。县供电公司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安全运行等全部环节所提供的全部服务,不得向项目业主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享受国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由县供电公司在其与项目业主结算上网电量电费时将国家补贴资金一并转付给项目业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应当与项目业主一致。
第五章 项目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前,项目承建单位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并网后,项目业主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应当组织县供电公司、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项目属地管理单位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行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设计单位、承建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监管单位交办的整改意见,主动、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整改。对拒不实施整改的,县供电公司不得将相关发电设施并网,对已并网的采取措施暂停并网。
第二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设计单位、承建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的,或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资格认定、以光伏发电项目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之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岳阳县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2.岳阳县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附件1
岳阳县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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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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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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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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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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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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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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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安装 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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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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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利用屋顶 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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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装机 容量(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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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承诺事项 |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可能带来的风险,承诺相关项目内容真实,使用的屋顶屋面等场地产权明晰,在项目建设、运行等事项上主动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管。 项目业主签字(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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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服务企业 承诺事项 |
我司承诺向居民提供的光伏电站符合相关规划、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承诺提供维修服务,在项目建设、运行等事项上主动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管。 安装服务企业法人签字: 安装服务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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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社区) 村(居)民委员会 意 见 (办结时长:5个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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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意见 (办结时长:5个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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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公司意见 (办结时长:5个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县供电公司、县发改局和项目业主各持一份。
附件2
岳阳县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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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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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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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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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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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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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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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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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利用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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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装机 容量(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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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所有权人 承诺事项 |
本单位(人)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可能带来的风险,场地产权明晰。 场地所有权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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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承诺事项 |
本单位(人)承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符合相关规划、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在项目接入公共电网后主动接收电网企业的调度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等事项上主动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管。 项目业主法人签字: 项目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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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和建设内容 (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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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单位 意 见 (办结时长:5个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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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公司意见 (办结时长:5个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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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意见 (办结时长:5个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县供电公司、县发改局和项目业主各持一份。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