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2—01020 |
岳县政办发〔2022〕22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区人口(含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建筑垃圾。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和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置顶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第五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清扫、保洁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等服务的,除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保洁服务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同时,应充分考虑用户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到位。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物业管理区域保洁服务费应当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重复计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
第九条 建立差别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以减收一定比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拟定价格方案等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 对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群实行优惠政策。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五保户、重度残疾户等特困人员凭有效证件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由县环境卫生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核定缴费金额,由税务部门征收入库。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代收。
第十四条 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已安装单独水表的经营性门店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洞庭供水公司伴水代收;对未安装单独水表的经营性门店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部门使用“湖南税务”APP征收;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代扣后统一向县税务局进行解缴;营运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代收后统一向县税务局进行解缴;生产企业、商铺等其他征收对象由县环境卫生部门使用“湖南税务”APP征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县税务局应当与其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委托协议,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县税务局和代收单位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代收单位(县财政局除外)可按代收额的3%的标准向县财政局申请代收手续费,不得通过截留所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取得代收手续费。对超额完成代收任务的单位,委托单位应给予表彰及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县税务、财政、环境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征缴信息比对、票证管理和互联互通建设,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清扫保洁费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清扫保洁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
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其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其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保洁服务费由被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与居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给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九条 县环境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生态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县环境卫生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约定双方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确保垃圾处理全过程符合国家环保政策。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县环境卫生部门方可出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有关部门根据县环境卫生部门所出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部门催缴仍不缴纳的,由县环境卫生部门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财政、税务、审计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序号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城镇居民住户、暂住人口 |
8元/(户·月) |
1.一表多户和一户多表的,通常按实际户头数收取;一表多户难以统计实际户数的,可按用水量0.4元/吨计征;一户多表,水表无用水量的不视为1户且不计入户头数,水表用水量每月超过5吨的视为1户且计入户头数; 2.一户一表,水表用水量每月超过30吨的,其超出部分按0.4元/吨累加计征。居民小区抄总表的,按总表用水量0.4元/吨计征,不重复计征户头费; 3.自备水源的,按实际户数计征 |
||
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县单位等 |
6元/(人·月) |
1.按在册人数(含临时工)计征; 2.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代扣 |
||
学校(含幼儿园)、医院 |
0.3元/m3 |
按用水量计征,由洞庭供水公司代收 |
|||
生产企业(不含临街门店) |
3元/(人·月) |
按在册人数(含临时工)计征 |
|||
公园、小游园 |
0.3元/(㎡·月) |
|
|||
3 |
建设施工、装饰装修 |
4元/m2 |
按建设或装饰装修总面积计征 |
||
4 |
运输煤炭、砂砾石、土石方(含矿土)及各种流散物 |
2元/m3 |
按流散物体积计征 |
||
渣土污染应急处理 |
8元/m2 |
按污染面积计征,自行清扫的减半计征 |
|||
破道施工 |
25元/m2 |
按破道面积计征(能按环卫部门要求自行清扫、搬运渣土的,不收费) |
|||
5 |
宾馆(住宿部分)、旅社、招待所 |
3~6元/(床·月) |
按客房床数计征 |
||
6 |
洗灰场、煤店、预制构件场、木材场、香蕉洞 |
100~300元/(月·处) |
|
||
散发广告、宣传单(含散发广告宣传车) |
200元/天 |
|
|||
7 |
机动车辆 |
客车、公共汽车(含大巴)、货车、农用车(含三轮、五轮) |
320元/(台·年) |
从事田间作业的农机专用车辆免征;不含外地过路车辆(挂外地车牌但长期在本地从事运输的除外) |
|
小汽车 |
300元/(台·年) |
||||
的士 |
150元/(台·年) |
||||
其它机动车辆(含三轮摩托) |
240元/(台·年) |
||||
8 |
汽车(摩托)修理、个体洗车等行业 |
100~150元/月 |
视规模大小上门收取 |
||
驾校、经营性停车场 |
0.2元/(m2·月) |
|
|||
餐饮业 (食堂) |
固定门面餐馆、宾馆(餐饮部分) |
50元/月 |
餐桌在4桌以上的,每增加一桌每月增加10元 |
||
临时快餐店、夜摊点 |
100元/月 |
||||
9 |
加工厂 |
小型榨油、酿酒作坊(厂)、豆腐、米粉、副食品加工 |
80元/月 |
|
|
屠宰场 |
0.8元/(m2·月) |
按经营面积计征 |
|||
10 |
商铺 |
固定门面或摊点 |
30元/月 |
按门面数计征,门前保洁不再收费 |
|
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电影院、茶楼(不含餐饮部分)、按摩店、洗脚城、桑拿浴场、美容美发店、网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滑冰场、健身馆、理疗店、游泳馆 |
100~500m2 |
0.8元/(m2·月) |
按经营面积阶梯式计征 |
||
500m2以上的部分面积 |
0.5元/(m2·月) |
||||
商场超市、仓储设施(物流库)、汽车销售店(含4S店)、家具城、培训机构、车检中心、加油站 |
100~500m2 |
0.8元/(m2·月) |
按经营面积阶梯式计征;从事经营活动的仓库按商铺标准执行 |
||
500m2以上的部分面积 |
0.5元/(m2·月) |
||||
车展、商品展销、商业演出等 |
100~500元/天 |
按规模大小和实际天数上门收取 |
|||
无固定门面摊点 |
1元/(摊·天) |
含提篮小卖、擦皮鞋和其它小贩 |
|||
临时瓜果、蔬菜批发 |
10元/吨 |
临时瓜果、蔬菜批发自产自销的减半收取 |
|||
农贸市场 |
0.5元/吨 |
按用水量由洞庭供水公司伴水征收 |
|||
清运费 |
3元/(吨·公里) |
经环卫部门许可自运到指定地点的,不交清运费但须交垃圾处置费;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输的,由环卫部门与垃圾产生单位协商清运费具体金额 |
|||
终端处置费 |
15元/吨 |
特种垃圾每吨另加收20元(医疗废物除外) |
(备注:本表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抄送: |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1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