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3—01008 |
岳县政办发〔2023〕15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后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职,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监管)。
第三条 标后监管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监管是指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履约验收、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实施标后监管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建设单位负责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二)重点监管内容:检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期进度;施工单位派驻人员是否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相关约定;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履职情况;设计单位所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情况,设计单位的履职情况;勘察单位的履职情况,勘察工作进度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定期研究部署标后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严格履行职责,推进标后监管体系建设。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标后监管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标后监督管理情况,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标后履职情况开展行业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公开监管信息。每半年总结一次标后监管工作情况报送县发改局。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县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履行标的合同约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一)应当履行的职责
1.保障、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及时将项目开工、完工及竣工验收材料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4.建立并执行与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5.加强合同履约日常管理,将合同履约日常管理情况定期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6.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施工管理,对中标单位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依法依约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并告知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7.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8.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9.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履约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10.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
1.是否按照投标文件派出主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执行考勤打卡制度是否到位。
2.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变更,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拟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
3.是否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公示牌;
4.是否有挂靠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是否按照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明确的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将主要机械设备准备到位并及时进场;
6.是否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工程建设标准;
7.是否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含扬尘治理费);
8.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等制度和规定;
9.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10.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要求编制符合现场实际的专项方案并论证通过,是否按照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
11.所提供的工程施工相关材料与实际施工现状是否一致,施工日志是否完备;
12.是否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
(三)对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
1.是否按照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2.是否按投标文件、监理合同派出主要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合同约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考勤打卡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3.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4.是否存在挂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5.是否按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计量、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工程清单以外的工程量签证及材料单价的调整,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6.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情况严重的是否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7.是否对安全文明措施费(含扬尘治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8.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等制度和规定;
9.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监理相关材料与实际监理现状是否一致,监理日志是否完备。
(四)对设计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等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3.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4.是否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设计问题;
5.变更设计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要求进行;
6.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是否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7.有无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基础、主体、节能(含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重要或关键部位隐蔽单元工程、消防专项工程等验收,有无参与工程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适用于房建市政、水利工程项目);
8.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是否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相关规定,参加涉及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验收并签署意见(适用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
9.是否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签字确认等。
(五)对勘察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
2.所编制的勘察文件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施工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4.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5.是否参与施工地基验槽、桩基首桩和桩基子分部、地基基础分部和竣工验收,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等。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标后监管工作。
(一)对建设单位的行业监管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文本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一致;
2.有无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有无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履行现场管理职责是否到位;
3.执行考勤制度是否到位,发现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是否建立了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考勤台账,对未达到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天数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施工或监理单位违约金;
4.有无插手施工单位正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推销材料、指定分包等行为;
5.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或支付路径支付工程款;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
6.工程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7.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落实工程项目进度要求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履行监管职责;
8.是否将发现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挂靠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施工单位的行业监管
1.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履职到位;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制(含扬尘治理)是否落实到位;
3.施工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
4.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5.是否配合检查,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
6.是否有挂靠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7.是否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的行业监管
1.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2.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履职到位;
3.是否存在挂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行为;
4.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5.是否配合检查,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设计单位的行业监管
1.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3.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勘察单位的行业监管
1.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3.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依托政府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实行考勤打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行业监管平台和智慧监管系统,加强标后监管。建设单位应当利用智慧监管系统加强现场管理和履约管理。
第九条 县发改局指导、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定期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开展标后履约检查,推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主要检查内容为:
(一)合同签订情况;
(二)市场行为合规情况,中标人是否有挂靠或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三)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履职情况;
(四)工程款支付环节情况;
(五)保证金缴存情况;
(六)工程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七)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八)标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九)其他标后违法违规违约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单位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并实现联动激励和惩戒。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履约过程中发现并移送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在法定时间内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依法查处,将处理、处罚决定反馈给建设单位,并及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岳阳”平台。
(一)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所订立的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示范文本未采用的,所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2.未组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无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履行现场管理职责不到位的;
3.执行考勤制度不到位的,发现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插手施工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的,存在推销材料、指定分包等行为的;
5.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或支付路径支付工程款的,存在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6.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的;
7.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落实进度要求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8.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挂靠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和未依法依规处理的;
9.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项目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的;
2.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
3.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4.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5.与农民工不签订用工合同,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6.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的;
2.监理人员不按合同履约到岗,不遵守职业操守,吃拿卡要,应监未监,与施工单位串通造成项目损失,履职不到位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3.存在挂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
4.不配合检查,不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设计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损失或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2.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3.有挂靠或转包、违法分包设计业务行为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勘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损失或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2.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3.有挂靠或转包、违法分包勘察业务行为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不履行、疏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标后监管工作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强化责任追究,将重大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或督促县级监管部门将重大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监管的;
(二)未依法依规查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在履职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
(五)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21〕10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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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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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12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