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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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25 16:53 浏览次数:1

YYDR—2024—01001

  



岳县政办发〔2024〕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

  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居民自建房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3〕117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村〔2023〕10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审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集体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手续。

  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经依法批准的层数超过三层的,其改(扩)建、重建层数不得超过经依法批准的层数。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居民建设低层住宅,可以选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建房居民委托勘察、设计、施工、测绘单位勘察、设计、施工、测绘的,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测绘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测绘合同。鼓励建房居民自主选择工程监理。

  建房居民可从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居民自建房参建单位名录库中,自主选择勘察、设计、施工、测绘单位。

  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统称“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统称“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勘察、设计、施工、测绘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勘察、设计、施工、测绘。

  居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居民应当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建房居民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相关房屋投入使用。

  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居民应在房屋外立面醒目位置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第五条  探索建立以“三牌(指建房公示牌、安全意识宣传牌、标准施工工艺展示牌)一围(指施工现场全封闭围挡)一网(指施工现场悬挂安全网)一钢脚手架(指施工现场使用钢管脚手架)”为代表的居民自建房标准化工地管理模式。

  第二章  居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第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负责“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扩)建、重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对“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进行竣工验收;负责对“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并按当年新建住房总量的20%进行抽查,年度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负责组织编制达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岳阳县居民自建房设计图集》,将《岳阳县居民自建房设计图集》经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方机构审查通过后公开发布并供建房居民自主免费使用;负责建立居民自建房勘察、设计、施工、测绘单位等参建企业名录库,明确参建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限价标准,供建房居民自主择用;负责编写勘察、设计、施工、测绘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格式文件,供建房居民自主择用;牵头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帮代办”工作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建房居民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实时将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扩)建、重建信息抄送县住建局。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居民自建房生产流通领域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城管局集中行使居民自建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委托下放的事项,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到职能承接到位、人员配备到位、业务培训到位、监管服务到位。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在县住建局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做到“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简称“六到场”),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建立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实时将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建设信息抄送县住建局;明确帮代办工作专员,免费协助建房居民完善申报材料、限时全程代替办理业务、及时跟踪反馈办理进展、做好相关资料整理移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委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建设关键节点的巡查,并按照“六到场”要求实施现场踏勘检查,监督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组织形式、参加验收单位人员资质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签署监督意见。

  第九条  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居民自建房建房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当建立新档案。

  第三章    居民自建房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宅基地居民自建房

  第十条  “限额”以下宅基地居民自建房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建房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予以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将建房居民的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初审。

  (三)村级组织在收到村(居)民小组提交的建房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同时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3)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居民自建房设计方案或者从县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选定的图纸,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村级组织报送建房申请资料,即时对建房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五)对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用地规划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农村宅基地和规划许可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涉及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县自然资源局在申报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上宅基地居民自建房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建房居民按照本节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房居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勘并出具勘察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申请资料中提交的居民自建房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建房居民也可直接在县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选用相关施工图设计。

  (三)居民建房应将全部施工图上传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县住建局线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选用县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的,县住建局线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仅对地基基础等未选用图集部分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县住建局予以备案。

  (四)建房居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五)县住建局在资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并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国有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建房居民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提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宗地图,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用地审批,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县自然资源局应严格核查有关材料和条件,严格遵守“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等规定,对申报材料和条件符合要求的,于1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如依法依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需该环节。

  (三)建房居民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县自然资源局在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上国有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建房居民按照本节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房居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勘并出具勘察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申请资料中提交的居民自建房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建房居民也可直接在县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选用相关施工图设计。

  (三)建房居民将全部施工图上传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县住建局线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选用县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的,县住建局线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仅对地基基础等未选用图集部分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县住建局予以备案。

  (四)建房居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五)建房居民向县住建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材料。县住建局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并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居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如下:

  (一)告知竣工验收事宜。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建房居民确定好验收的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告知后,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通过了用地规划验收;

  2.因选址困难需要实施切坡建房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了坡体防护,并确认符合相关标准;

  3.承揽居民自建房工程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企业(统称为“施工方”)已完成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标准图集)、地基基础设计(如有)和施工合同(协议)包括的各项建设内容,并与建房居民签订了《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详见附件4);

  4.施工方在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

  5.“六到场”等关键环节均有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或抽检中发现并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合格;

  6.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派出相关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不符合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议。

  (二)开展竣工验收。在验收时间、地点确定后,由建房居民组织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可邀请村支两委相关人员或建房专干参与竣工验收。现场踏勘和分项验收等关键环节,原则上应当有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组各方结合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等形式,形成竣工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验收组人员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5)上签署意见,作为该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办理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三)建立工程档案。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建房居民配合,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详见附件6)收集齐建房资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居民自建房建房工程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一份工程档案至县住建局,存入县城建档案馆,并将宅基地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请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建房居民将竣工验收时间经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县住建局,提出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申请。

  (二)开展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县住建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进行联合验收。建房居民可于当天同步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进行竣工验收。

  (三)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县住建局居民自建房建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县住建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房居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四)建立工程档案。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建房居民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统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的建房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详见附件7)建立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同步抄送县住建局,存入县城建档案馆,并将宅基地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对其审批或主管的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现居民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的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新建、改(扩)建、重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将相关案件移交县城管局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自建房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居民自建房审批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职责分工解释。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

  3.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4.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

  5.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

  6.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7.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

户主

信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家庭

成员

信息

(可附

页)

姓名

年龄

与户主

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房基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现宅基地

处置情况

1.保留(    m2);2.退给集体 ;3.其他(      )

申请

宅基

地及

建房

(规划

许可)

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房层数

使用性质

地址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

1.分户新建□;

2.原基改扩翻建□;

3.易址新建□;

4.其他: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

小组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级

组织

意见

1.是否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

2.家庭成员情况是否属实?………………是□否□

3.申请用地理由是否属实?………………是□否□

4.是否原基重建、改建?…………………是□否□

5.是否与他人联合建房?…………………是□否□

6.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

7.申请户原有宅基地处?…………………是□否□

意见(是否同意申请):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因(1.分户新建自建房□;2.原址改、扩、翻建自建房□;3.易址新建自建房□;4.其他□)需要,申请在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______组使用宅基地建自建房。

  本人承诺遵守建自建房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有关规定,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______月内建成并使用;

  3.异址新建住房完成后,按照规定______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逾期不拆除的,由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