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4—01002 |
岳县政办发〔2024〕2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岳阳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岳阳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教学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学生规模和服务标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其中,应有主管人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托管学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12。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其中,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与其所托管学生人数相适应,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六条 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合作谋利。
第二章 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对开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到详细门牌号(无门牌号的须有详细描述)。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申请其他“经营范围”的,所申请的其他“经营范围”须与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具有关联性。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其中,变更服务场所的,还应主动及时告知县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登记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受理的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应当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事项信息公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所公开的内容须包含校外托管机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提供托管服务的,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提供托管服务的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人身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身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性侵、溺水、食物中毒事件和火灾、触电、高空跌落事故。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托管服务期间,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或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安排专人接送,并及时主动将学生名册、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含联系方式)提交托管学生就读的学校,确保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未接到托管学生的,或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设施设备和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将服务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切实履行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
用作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的建筑物,其房屋安全鉴定等级必须为A类或B类。
用作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建筑物设置有防护栏杆的,其高度不应低于1.2米,且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共区域及后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将所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县市场监管局所建设的“校外托管机构视频监控平台”。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将服务场所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校外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传染病防控义务。校外托管机构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体育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半年;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订配餐协议后,由相关餐饮企业配餐。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使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的,校外托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第四章 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服务活动前,应当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服务协议书》剩余天数退还所预收的费用,并按照《托管服务协议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标准、相关证照、投诉举报电话号码,不得收取公示的收费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预收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督促其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维护其服务场所的环境、与托管服务相关的生活用品的清洁卫生,确保保洁、消毒设施符合有关要求,做到餐饮器具、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混用、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三)不设置通铺,保证学生休息床间留有一定间距,保证男女不混居,保证学生休息场所空气充分流通、无异味。
(四)提供餐食服务的,实行分餐制,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自行配餐的,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保证所配餐食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乡镇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场监管、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警等部门,定期研究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重点、难度、疑点问题,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非法、违规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广告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及时发布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
(二)县民政局对其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县市场监督局建立校外托管黑白名单制度,及时发布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
(三)县教体局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建立学生校外托管台账,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址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登记信息,引导学生家长(监护人)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四)县卫健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和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六)县公安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安防设施、加强安防宣传,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依法协助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七)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安全监测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工作,将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移交给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应急、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台账,督促指导辖区村(居)委会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协助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对社会投诉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校外托管机构,报请县政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教体、卫健、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或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给有关部门。
各村(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本村(社区)安全管理范围,对有关部门开展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及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报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违反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物业和消防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在职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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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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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年2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