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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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13 17:36 浏览次数:1

YYDR—2024—01008




  岳县政办发〔2024〕1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应范围 5

  1.4工作原则 6

  1.5预案衔接 6

  2.应急组织机制与职责 7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制 7

  2.2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组 8

  2.3应急工作组 8

  3.监测与预警 10

  3.1监测与风险分析 10

  3.2预警 11

  3.2.1预警分级 11

  3.2.2预警信息发布 12

  3.3预警行动 12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13

  3.5信息报告与通报 13

  4.应急响应 14

  4.1分级响应机制 14

  4.1.1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4

  4.1.2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5

  4.1.3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16

  4.1.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17

  4.2响应行动 17

  4.2.1Ⅳ级应急响应 17

  4.2.2Ⅲ级应急响应 18

  4.2.3Ⅱ级应急响应 18

  4.2.4Ⅰ级应急响应 18

  4.3响应措施 18

  4.3.1现场污染处置 18

  4.3.2转移安置人员 19

  4.3.3安全防护 19

  4.3.4医学救援 20

  4.3.5应急监测 20

  4.3.6市场监管和调控 20

  4.3.7维护社会稳定 21

  4.4信息发布 21

  4.5响应终止 21

  5.后期处置 22

  5.1善后处置 22

  5.2评估总结 22

  6.应急保障 22

  6.1预案保障 22

  6.2队伍保障 23

  6.3物资与经费保障 23

  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23

  6.5技术保障 24

  7.监督管理 24

  7.1演练 24

  7.2宣传培训 24

  7.3责任追究 25

  7.4监督检查 25

  8.附则 25

  8.1名词术语解释 25

  8.2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26

  8.3预案实施 26

  8.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2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指导、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发〔2012〕47号)等有关规定。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河湖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岳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不断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做到预防在前,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降低影响程度。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直及驻县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专家咨询,科学决策。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1.5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岳阳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岳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是《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岳阳县各部门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制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时,成立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属阶段性工作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自行撤销,不列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名录)。县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各方面力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研究和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教体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商务粮食局、县气象局、县铁山水资源保护中心、县供电公司、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及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受影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职责分工详见8.4)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强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组织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县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启动、实施、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调整响应等级;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遴选环保、安全和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准备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方案,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等。

  2.3应急工作组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处置、环境评估、应急监测、安全保障、医疗救护、新闻发布和后勤保障等7个方面的工作组。

  (一)现场处置工作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直及驻县有关部门和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受影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二)环境评估工作组:其成员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专家组成员中遴选产生。负责对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应急监测工作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参加。负责开展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向县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为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四)安全保障工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武部、县教体局和事发地、受影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负责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维护事件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如事件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及时疏散相关人员。

  (五)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事发地、受影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六)新闻发布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受影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七)后勤保障工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教体局、县商务粮食局、县供电公司和事发地、受影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供应,确保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

  以上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强化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等工作。应急、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要积极推进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9号)相关要求,开展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加强行政区域环境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研判发现将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获得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县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的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国家、省、市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涉及到本县的,按照国家、省、市要求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所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5信息报告与通报

  县直及驻县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其他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4.1.2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响应行动

  4.2.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县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

  4.2.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协助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在上级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4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指挥部在上级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为应急处置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必要程序;及时告知受威胁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3.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5应急监测

  调配应急监测人员、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以及污染物的扩散速度,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频次。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及时出具应急监测报告,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5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对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应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5.2评估总结

  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牵头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县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吸收多方面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建设一支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要建设一支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主要力量,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为辅助力量的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不断提升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6.3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

  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结合本县环境风险源特点,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和快速机动物资及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通信管理部门组织驻县通信企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公路、水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牵头组织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建设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7.监督管理

  7.1演练

  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2宣传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以及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普及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积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要加强企业预防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预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题培训,学习环境应急的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7.3责任追究

  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不服从统一指挥,或迟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或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或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环境事件所派生的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8.2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岳县政办函〔2019〕84号)同时废止。

  8.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

岳阳县分局

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

县人武部

协调驻县部队、武警、预备役官兵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县委宣传部

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管控和正确舆情导向。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保障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工信局

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

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预案,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加强治安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侦查、事故现场保护,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

县住建局

负责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并组织使用;负责提供有关市政、建筑等工程的技术支持;组织、协调燃气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负责因建设施工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由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权限内公路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畅通保障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水利局

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流量调度;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水环境污染治理;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流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协调和保障农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水。

县农业农村局

参与因农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水产等的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

县卫健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对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加强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

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栖息地遭受水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及森林的保护工作。

县教体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根据需要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消防救援局

根据需要负责事发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救援等应急抢险工作;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的扩大;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

县商务粮食局

负责组织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和周边群众生活必需的物资供应。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条件的监测预警报警;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所处时段气象条件的影响;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供电公司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县铁山水资源保护中心

负责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受影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做好应急值守,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指导所辖单位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协助做好现场保护、人员疏散和受影响群众的安置等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