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是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的重要任务。可从以下3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充分认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重要性。政府间财政关系归结起来主要是4个基本要素:事权、支出责任、财权、财力。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整个财政体制协调运转的基础环节。事权可以定义为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履行其事权、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的财政支出义务。多级政府体系下,在明确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才能划分财政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上下级的财力余缺,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这是确保整个财政体制有效运转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建立合理的分税财政体制的前提。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基本特征就是,以科学界定政府事权及由此决定的支出责任为基础,匹配相应的税源,才能最终建立起以各级政府主体税种为核心的税收体系,确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第二,客观认识我国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主要缺陷。1994-的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但由于各方面配套改革制约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设一直没有深入展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法治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这方面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一是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应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目前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导致中央干预地方过多。这种状况造成职责不清、互相挤占或互留缺口、无从问责的现象,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一般要求,不仅造成行政运行效率偏低、国家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的问题,而且影响市场统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缺乏健全的协调机制。一方面,某项政策或措施出台,往往由中央部门下发文件,“一竿子插到底”,基层政府只能被动接受。另一方面,下级政府也习惯于向上级政府争取财力支持,或通过一种事后债务化解的方式进行财力分配上的倒逼。由于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使得中央地方财权划分也不尽科学合理,导致中央地方事权与财力难以匹配,财税体制运行中矛盾较多,效率不高。
第三,贯彻《决定》精神,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清晰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前提,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