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省实际,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教育、污水垃圾处理、供水、工业地产、公路、铁路、水利、金融、养老等十大重点公共领域。
一、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
。
加快供水企业改革,在改革改制过程中
,
通过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小城镇和农村自来水建设经营
。
探索推进厂网分离,水厂建设和运营以市场性竞争为主
,
政府主要投入管网建设。
二、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铁路建设
。
规范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公平参与地方城际铁路、铁路支线、企业专用线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建设
。
推进持续发展,政府支持铁路企业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
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建立开放性平台
,
鼓励社会基本保险资金、企业-金、民间资本投入铁路建设发展基金。
三、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事业
。
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
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同等的免学杂费政策,由财政按相同标准免学杂费补助
;
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建设规费减免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标准
。
保障民办学校老师公平待遇。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四、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医疗机构建设
。
开放社会资本办医领域,全面开放医疗服务市场
,
鼓励优先进入医疗资源稀缺以及特殊医疗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
完善医保定点政策,对民资举办的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基本医疗服务专科机构
,
优先纳入医保定点。优化用人环境
。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建设项目纳入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
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五、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
拓宽准入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环卫保洁、垃圾处理、垃圾收运等领域
。
简化审批程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统一纳入省重点工程
,
实行部门联动审批,限期办结
;
给予专项补贴,当地政府对污水管网、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及存量垃圾治理项目、焚烧发电项目按一定标准补助奖励
;
完善收费机制,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费开征率和征缴率
,
完善污水垃圾收费调价机制。
六、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设施建设
。
继续推进项目法人招标,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或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经营性部分的建设、经营及管理
。
组建省级水利融资平台公司,为全省水利建设筹集建设资金
。
民间资本在水土流失区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
,
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七、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受让等多种形式参与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全省经营性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
应根据资金实力、建设管理能力、诚信度等条件择优选取投资主体,对国资、民资及混合制企业一视同仁
。
积极争取民间资本投资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国家、省各项补助资金支持。
八、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地产
。
引导工业地产集聚式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
省有关专项资金对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实行阶差式补贴,对大湘西地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和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入驻工业地产的企业
,
适当给予租金补贴;工业地产按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
配套建设园区办公、公共租赁住房等配套设施;取消工业地产项目开发业主最低自持物业比例限制
,
按市场原则自主决定对外租、售。
九、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设施建设
。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生活服务、医疗康复、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
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当地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补助
;
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防洪保安资金等收费和基金,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
;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民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土特产属出资人所有
,
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十、大力支持民间投资进入金融业
。
推进民营银行试点,重点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发起成立1-2家自担风险、业务特色明显的民营银行
;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信社改制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
扩大消费金融试点,积极争取将长株潭地区纳入国家消费金融试点地区
;
推动小额贷款全覆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担保公司
,
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与国营融资担保公司享有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证券领域。
为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到公共领域建设
,
《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应依法依规给予大力支持
,
措施如下:
一、切实保障民间投资者的平等主体地位
。
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对一些高风险行业
,
可由财政出资组建担保基金,降低民间投资风险。
二、进一步落实民间投资用地优惠政策
。
在城市规划中适当预留医疗卫生、养老、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用地。对所有公益或准公益性项目
,
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医疗、工业地产等行业
,
积极探索试点分类资格审查与“招拍挂”相结合的供地方式,以“招拍挂”出让
,
并相应给予地价优惠。
三、进一步拓宽建设项目融资渠道
。
积极推动建立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建立多元化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
加强银担合作,扩大民营企业贷款担保规模
;
推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信托产品,推进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
四、建立民间投资的合理回报机制
。
对经营性项目,逐步建立与实际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
,
特许经营项目可按照中标或者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对准经营和非经营性项目
,
积极研究探索项目捆绑开发、政府补贴等支持机制,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优选投资者进入
,
既保证投资人合理回报,又切实降低政府和社会公众负担。
五、大力推进民间投资试点示范
。
组织一批吸引民间投资项目,筛选建立吸引民间投资进入公共建设领域的重大项目库
,
向民间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发布一批示范性项目,从财税、用地、金融方面重点支持
,
推动项目尽快落地,产生示范效应。
六、进一步营造氛围和优化投资环境
。
对民间投资项目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
,
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清理针对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
,
为民间投资提供公平、宽松、稳定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
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
七、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
建立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银监、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联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建设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