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禁止范围的界定
县城区、城乡居民区、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行为。
三、部门的职责分工
县城区范围内露天禁烧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县城区范围外露天禁烧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各村(居)委会是各自辖区范围内、单位院落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好劝导、教育、巡查、监管、配合部门执法等工作。
四、法律责任的明确
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由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因露天焚烧秸秆或垃圾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