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河湖管理范围
游港河、罗水河、彭宗屋河、杨林河、大洞河、甘田河、黄沙河、龙湾河、费家湖、南套湖、坪桥湖、上宝塔湖、万石湖、下宝塔湖、蓄水湖、北套湖、大明湖、小明湖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具体范围详见界桩和公示牌。
二、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2.在堤防和护堤建房、开渠、放牧、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物品。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及生态保护的活动。
三、河湖管理范围内生产建设活动的规范
在河湖管理范围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相关解读:关于划定游港河等十八条县级河湖管理范围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