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对国家、省市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须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依据,不得将应取消的证明事项以施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