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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7 15:47 浏览次数:1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职责配置分散等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二、复议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除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外,一级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湖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岳阳县境内原有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岳阳县公安局、岳阳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复议权。

(三)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下列中央、湖南省、岳阳市在我县单位及其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县税务局、岳阳县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岳阳县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岳阳县调查队、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三、改革过渡期有关问题的规定

1.2021年6月1日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