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监督管。具体内容是指《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本)》所列的十类项目。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构建监督管理体系
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作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设在县发改局,承担县公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医保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的发起方按照法定程序进场交易,并按照规定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发布内容一致的交易信息。
2. 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制度。
3. 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主体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平台服务机构的违规操作及时报告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