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总体框架
本办法总体框架包括总则、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管理、概算调整控制、工程变更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等,共十一章六十三条。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
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资金拨付审核等。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教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三)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特殊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含概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3.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4.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四)规范政府投资概算调整
1.控制政府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对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
2.确需调整概算的情形。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除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不得申请调整投资概算。
3.擅自调整概算的责任追究。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必须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规范工程变更审批
1.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形:因政策变化或城镇规划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完善项目配套,充分发挥项目效益而必须增加附属工程等。
2.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工程项目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评审。工程变更评审后由县发改局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再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审批后下达变更批复。
3. 过错责任追究。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应当先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相关单位按规定对建设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待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工程变更办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