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类别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根据变更金额的大小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特殊变更。
(一)一般变更:工程变更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按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二)较大变更:工程变更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按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重大变更:工程变更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重大工程变更,按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或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特殊变更:在合同之外新增、可与主体单独分割的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或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
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特殊变更项目提请审批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资料,并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一)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等。
(二)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三)涉及地质条件的变更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五)重大设计变更的专家论证意见及会议纪要。
(六)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七)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八)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包括预算书)。
(九)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凡属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等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相关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