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定义及模式
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在我县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的屋顶屋面、外立面及其附属的空闲场地建设的,或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运营模式。
二、项目的申报备案程序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业主填写申报资料,报所在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所属供电所现场踏勘后,报县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出具了“同意建成后并网”意见的,项目业主可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的实施。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业主填写申报资料,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所属供电所现场踏勘后,报县供电公司、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办理项目入库手续。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申报备案。
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相关项目业主、项目承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项目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应当符合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居民小区有关业主的同意。
三、项目的电量结算
县供电公司分别计量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免费提供和安装相关电能计量表。县供电公司对项目的并网、安全运行等全部环节所提供的全部服务,不得向项目业主收取或摊派费用。
项目享受国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由县供电公司在其与项目业主结算上网电量电费时将国家补贴资金一并转付给项目业主。
四、法律责任及办法有效期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前,项目承建单位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并网后,项目业主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业主、设计单位、承建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的,或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资格认定、以光伏发电项目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之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