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县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畜牧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频发,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与老百姓的期盼有一定差距;《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7年7月)、《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2019年1月)、《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相继发布,对长江保护提出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一方面增加了畜禽养殖户的表述及规模划分标准;另一方面明晰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对养殖户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提出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我县为扛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依据省市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岳阳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规定》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第三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第四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长效监管机制;第五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规定;第六章附则。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是:
一是将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纳入管理范围。明确指出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要按照《岳阳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标准。采纳国家最新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中养殖户的划分标准,给出主要畜种畜禽养殖规模划分标准。
三是明确各方污染防治责任。明确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县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与服务,指导畜禽标准化养殖;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用地、占用林地、占用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监管工作和畜禽养殖场(户)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加强对本县畜禽养殖污染及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监管。村(居)委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巡查、监管和执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