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进一步落实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后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职,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监管)。
标后监管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三、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管理办法》对县发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职责进行了规定。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标后监管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标后监督管理情况,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标后履职情况开展行业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公开监管信息。每半年总结一次标后监管工作情况报送县发改局。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县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相关工作。
四、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履行标的合同约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