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岳阳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1—6条),明确规定校外托管机构的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
第二章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 ,共4条(第7—11条),明确各类校外托管机构均应进行登记及相关流程。
第三章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共9条(第12—20条),对校外托管机构在人身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管理,共4条(第21—24条),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共6条(第25—30条),依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乡镇属地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六章附则,共1条(第31条),规定了文件施行日期及解释职责。
二、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岳阳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教学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三、登记管理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均应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
四、监管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
县民政局对其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县市场监督局建立校外托管黑白名单制度,及时发布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
县教体局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建立学生校外托管台账,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县卫健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和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安防设施、加强安防宣传,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依法协助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安全监测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工作,将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移交给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应急、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