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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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13 16:13 浏览次数:1

  一、文件清理背景

  为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全面清理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清理结果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珍稀野生麋鹿的通告》(岳县政通〔2012〕7号)等31个规范性文件失效。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八条》的通知》(岳县政发〔2021〕3号)等7个规范性文件废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5〕7号)等82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三、其他相关要求

  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办理登记、编号和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