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3,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对2015-第一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的情况(以上内容见官网要闻),发布了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后相关审核衔接工作安排的监管问答,同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有何衔接安排?
答:《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为尽量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发行环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上市环节的安排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予以明确;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申请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重新申报。
自《管理办法》实施之起拟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按新的规定申报,我会按新的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等环节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问:对于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程序请问有何安排?
答:对于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先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同时,为给发行人提供更多便利,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事宜均在交易所办理。
发行人在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发行及上市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应当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对于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我会终止审查。
交易所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上市预审相关工作机制安排。交易所的预审、我会的行政许可、债券上市的办理存在内在联系,通过建立相关环节的紧密衔接实现审核效能的提高。
问:发行人从取得公开发行核准到完成债券上市交易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鉴于《管理办法》已对发行与承销做出专门规定,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受理的项目,其发行与承销不再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主承销商在公司债券发行前向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发行人在取得公开发行核准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发行前经交易所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未明确相关安排的,不得启动发行。同时,在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在确认交易机制环节,交易所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并督促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问:证监会与公安部昨共同在深圳召开查处内幕交易案件集中部署会议,这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工作方式与以往有何不同?
答:依法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赋予证券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是提高执法成效的有力手段。近-来,证监会在加大涉嫌犯罪个案移送力度的同时,还针对市场违法犯罪特征,积极探索和推动与公安机关“集中部署、同步研究、协作配合”等行刑衔接的新模式、新机制。这次会议针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采取集中部署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提升执法威慑力,强化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问:目前,基金公司可以通过专户或子公司发行新三板产品,但公募产品不能参与新三板投资,请问,证监会是否出台相关规则,允许基金公司新发行面向普通投资者的公募产品,现有公募产品是否允许投资新三板?
答:我会支持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投资,鼓励公募基金在做好公允估值、流动性风险控制和投资人利益保护等相关机制安排的基础上进行将投资范围扩大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试点。目前,我会正在研究制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业务指引,待修改完善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