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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社保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7-12-01 15:51 浏览次数:1

湘财金〔2014〕8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分行、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审核贷款发放对象和范围

1.各地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规定的支持对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文件规定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政策。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借款人家庭贷款记录,对借款人家庭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记录(包括以前年度的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不得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违规发放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和贴息支持。利率高于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3个百分点的贷款,不能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二、切实加强担保基金管理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公共预算中安排,不得以其他资金作为担保基金来源。严格执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规定,对超出5倍部分省财政不予拨付贴息资金。

三、明确贴息资金分担比例

2013年10月1日以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承担75%,其余25%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即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剩余利息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支付,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收取。贴息资金中由地方承担的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规范 贴息资金申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按季提前向省财政厅申请预拨本季或下季度贴息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正式文件。上一季度拨付利息的指标文件原件和加盖银行付讫章的财政拨款书回单复印件。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由财政部门填报)。

3.经办贷款的金融机构向当地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的报告。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必须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不得违反程序和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个人、企业及其他机构,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

五、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2013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3年10月1日之前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继续按原有政策至执行。各地各部门应加强部门联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相关衔接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社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4年3月10日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十九)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