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示范项目评审包括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两部分,通过定性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定量评审。
一、定性评审标准
项目定性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具体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三部分内容:
(一)PPP相关参与主体是否合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1. 【政府方】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
2. 【社会资本方】未按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二)项目的适用领域、运作方式、合作期限是否合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1. 【适用领域】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
2. 【运作方式】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
3.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的;
4. 【变相融资】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三)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1. 【规划立项】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的;存量项目未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
2. 【两个论证】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3. 【政府采购】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
二、定量评审标准
定量评审指标及评分权重如下:
(一)项目材料规范性。项目是否经过各级部门认真审核把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0%)。
(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交易边界、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是否清晰,风险识别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能否实现激励相容,运作方式及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理合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是否健全等(25%)。
(三)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是否按要求开展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定性评价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同时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定量评价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的(10%)。
(四)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是否按要求开展并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15%)。
(五)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方案论证、组织协调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立项、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处阶段及社会资本响应程度如何,是否具备在入选一-内落地的可能性(15%)。
(六)项目示范推广价值。项目是否符合行业或地区发展方向和重点,是否具备较好的探索创新价值和推广示范意义,是否为成效明显地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