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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3)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7-13 10:01 浏览次数:1

岳县环罚字〔2017〕73号

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17052089L

法人代表:马修国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排放污染物采样监测,检验报告显示:1、锅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9.2mg/m3(标准值为≤30mg/m3),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标准;2、厂界东北侧临近杨茂湖(下风向)臭气浓度为21(标准值为≤20),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标准。以上的违法事实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CIC0417019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7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79号)和2017年5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