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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4)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7-17 09:06 浏览次数:1

岳县环罚字〔2017〕74号

岳阳县新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QN9M5P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朱砂桥村陈家组

法定代表人:刘汉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2月份在岳阳县新开镇新建有机玻璃半成品加工项目,目前正在建设当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凭。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30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8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86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作出罚款壹万元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