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字〔2017〕75号
潘卫兵(牲猪养殖场):
地址:岳阳县柏祥镇柏祥村明淑片明上组
负责人:潘卫兵 身份证号码:4306211967092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经岳阳县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你场排放废水中悬浮物排放浓度为374mg/L(标准值≤20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916mg/L(标准值≤400mg/L)、总磷排放浓度为31.6mg/L(标准值≤8.0mg/L)、氨氮排放浓度为320mg/L(标准值≤80mg/L)、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24000个/L(标准值≤10000个/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78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养殖场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78号)和2017年5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养殖废水经处理达标后进行综合利用,并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