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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6)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7-20 09:08 浏览次数:1

岳县环罚字〔2017〕76 号

岳阳市洁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7N5W8X

地址:岳阳县新墙镇燎原村

法人代表:易军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废塑料加工项目,2016年8月建成,同年10月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7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84 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84 号)和2017年6月13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叁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合并作出罚款壹万叁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账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