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字〔2017〕77 号
李亚(樟树炼油):
公民身份号码:李亚43062119****23141X
地 址:岳阳县新墙镇
负责人:李 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对你(樟树炼油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樟树炼油场)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月在岳阳县新墙镇前进村新建樟树炼油项目。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我局于 2017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88 号)告知你(樟树炼油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樟树炼油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88 号)和2017年7月21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樟树炼油场)立即停止建设,作出罚款叁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账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樟树炼油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