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字〔2017〕78号
王刚(沥青拌料场):
地址:岳阳县黄沙街镇中兴村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201111968101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监察人员2017年8月22日对你在建的沥青拌料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8月初在岳阳县黄沙街镇中兴村新建沥青拌料项目,目前已动工建设,土地已平整,现场正在安装生产设备。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89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89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你(沥青拌料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并作出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11日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